洛陽伊洛工業園區(以下簡稱“
伊洛園區”‘伊濱區’)是
洛陽市未來城市建設的主要方向,將發展為以工業為主導的綜合性
新城區。現階段,為加快推進伊洛園區的開發和建設,建立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高效運行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我市“工業強市”戰略,積極推進“洛偃一體化”,按照集約、節約、高效發展的要求,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和
高新技術產業,大力培育
特色產業和高成長性關聯產業,形成輻射帶動能力強、配套完整、 特色突出、區域競爭力強的產業集群和
產業基地,努力把伊洛園區建設成為功能完善、生態環保、社會和諧、最具活力、以工業為主導的綜合性新城區。
二、伊洛園區的區域範圍
三、伊洛園區的組織機構及許可權
伊洛園區管委會為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規劃區域內經濟開發和管理,由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託行使部分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市工商、稅務、質監等有關職能部門在伊洛園區設立派出或辦事機構。
四、伊洛園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負責園區相關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園區內土地開發和
城市建設管理;負責制定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和項目入駐條件;負責園區範圍內所有新上企業(項目)的認定和審批;負責對園區各類企業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制定入駐園區企業的優惠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各類科技項目、科技攻關計畫;負責主要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的開發,使土地達到符合項目進駐條件,基礎設施和項目建設前商偃師市政府;負責招商引資工作,引進技術、人才和先進管理方式,發展外向型經濟等。
五、偃師市政府的主要職責
偃師市政府在諸葛鎮、 李村鎮繼續行使行政及經濟管理許可權 (洛陽市政府授權或委託伊洛園區管委會的管理許可權除外)。負責園區現狀地域內行政及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 加強對園區空地現狀的管理,禁止出現私搭亂建、亂栽樹木現象;對伊洛園區管委會提出的基礎設施和入園項目建設,負責征地、拆遷、安置及周邊環境的治理;協助伊洛園區管委會落實園區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產業規劃等,禁止出現違反園區規劃批地、 占地、違規建設的現象,園區範圍內基礎設施建設、 新上項目及
農村宅基地審批時,應徵求伊洛園區管委會意見;負責偃師市引進且經伊洛園區管委會同意的入園企業的報批、 管理和服務。
六、開發模式
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行為、市場化運作”的思路,
非經營性項目按照現行建設體制由市政府或各受益區(市)共同投資,經營性項目全部實行市場化。近期的市政主次幹道、標準化廠房等基礎設施由市建設投資公司以項目承貸法人的方式融資建設。按照“管委會+公司”的模式,設立洛陽伊洛園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公司隸屬於伊洛園區管委會,市財政注入一定資本金,實行市場化運作,採取滾動發展的方式,逐步開發。公司主要負責園區內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資源開發、標準化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等。
七、項目準入、企業登記及設施建設
1.
偃師市和其它部門的招商引資項目和
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它新上項目,凡符合統一入駐條件的,經伊洛園區管委會同意, 優先安排入駐。
2.偃師市新引進的入園企業,在偃師市有關職能部門登記註冊。其它新引進的企業,經伊洛園區管委會審核後,在市有關職能部門駐伊洛園區派出或辦事機構登記註冊。
3.入駐園區標準化廠房區的企業,其標準化廠房及配套設施,由伊洛園區管委會組織統一設計、代理建設。企業自行設計和建設標準化廠房及配套設施的,由伊洛園區管委會統一審核。重大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偃師市獨立興辦的小園區,其標準化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由偃師市承擔。
八、企業管理及後勤服務
1.伊洛園區內,在偃師市登記註冊的企業,其行政及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由偃師市政府負責。其行政及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由偃師市政府負責。
2.在市有關職能部門駐伊洛園區派出或辦事機構登記註冊的企業,其經濟事務的管理,由市有關職能部門委託伊洛園區管委會實施管理,其社會事務的管理由偃師市政府負責。
3.入駐園區標準化廠房區的企業(含小園區),其後勤服務和物業管理,由伊洛園區管委會統一安排,提供最優惠的有償服務。
九、費稅收取、分成及結算
1.伊洛園區內新征土地及項目的報批、報建和建設期間的相關費稅, 由偃師市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辦理和收取。伊洛園區內現有企業和偃師市新引進的企業,其
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稅收由偃師市有關職能部門收取。
2.伊洛園區管委會及市直部門引進的企業,其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稅收分別由市有關職能部門駐伊洛園區派出或辦事機構收取。其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通過專項結算的辦法,70%歸市財政,用於歸還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投資貸款,30%劃轉偃師市財政,補助其社會管理成本。
3.伊洛園區管委會及市直部門引進的市級固定稅源戶及與市級固定稅源戶有關聯的企業,其稅收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執行。
十、經濟指標的統計及報表
1.伊洛園區內所產生的經濟指標,由伊洛園區管委會和偃師市分別統計。
2.伊洛園區內現有企業和偃師市、伊洛園區管委會及市直部門新引進的企業,其產生的各項經濟指標全部歸偃師市。
3.伊洛園區內入駐企業的各類統計報表,按統計法的規定報送。
十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伊洛園區內企業,其環境保護工作由偃師市環保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其排污費由偃師市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徵收。
十二、政策支持
1.建設用地指標向伊洛園區傾斜。根據伊洛園區項目進展情況,伊洛園區建設用地指標爭取每年不少於100公頃(不占用偃師市用地指標)。
2.設立伊洛園區工業發展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用於項目貸款貼息補助、項目投資入股和企業貸款擔保補助。
十三、鼓勵新上項目入駐園區暫行辦法
關於鼓勵各城市區和偃師市新上工業項目入駐伊洛園區暫行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