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現役軍人子女入學暫行規定

《伊春市現役軍人子女入學暫行規定》是伊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軍區政治部《關於貫徹落實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黑教聯〔2012〕2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軍人子女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森警、邊警、消警等)駐伊現役(含文職)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傷殘軍人和病故軍人的子女和已經批准退休尚未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退休幹部,以及當年度確定轉業尚未離隊的轉業幹部的子女。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公立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均應遵守本規定,認真履行為軍人子女入學提供方便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軍人可以根據本人及家屬的要求選擇條件、教育質量好的公立幼稚園、中國小,免交國家和地方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軍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子女需轉學的,必須予以辦理。
第六條軍人子女報考高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因公犧牲、一至四級殘疾、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其子女在中考時按照學校當年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優待後仍不能進入錄取分數線的自費生收費減免50%。
第七條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的軍人子女,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時按照當年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第八條成立伊春市軍人子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市教育局局長和軍分區政治部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教育、人社、民政和軍分區政治部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軍分區政治部,主要負責軍人子女入學前的身份確定及資格審查,並出具證明材料;在徵求軍人及家屬對子女入學意見的基礎上,幫助選定擬入學校;辦理審批後,將審批結果通報有關學校;督促檢查軍人子女入學規定的落實。
各地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原則上,軍人子女入學相關事宜在每年8月份集中辦理。其他時間,可視情況酌情辦理。
駐伊各軍警部隊應在徵求軍人及家屬意見的基礎上,匯總本單位軍人子女擬入學情況,形成正式檔案上報所駐地軍人子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相關縣(市)、區軍人子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市軍人子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各接收單位應優先辦理軍人子女入學事宜。未按本規定落實軍人子女入學優待政策的單位,取消其“雙擁”工作先進單位評選資格。
第十一條在外地服役的本地籍現役軍人未隨軍的子女入學,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