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憲法

伊斯蘭憲法,現代伊斯蘭教法用語。指以伊斯蘭教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它僅為少數人的理想,而無現實的基礎。歷史上,伊斯蘭國家只有關於國家體制的哈里發學說或伊瑪目學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巴基斯坦、印尼、埃及、敘利亞等國的伊斯蘭教政黨和組織,紛紛要求在國家憲法中承認伊斯蘭教為國教,以教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但從未實現。即便是1980年通過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亦包含“三權分立”等現代資產階級觀念,亦非“伊斯蘭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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