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是為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規範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而制定的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發布信息,指南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1月19日,《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發布。

指南全文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以下簡稱監督抽考)工作,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企業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本指南所指監督抽考對象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條 監督抽考應當遵循依法、科學、隨機、公開的原則,分類分級實施。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監督抽考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考工作,負責對省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考工作,負責對市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縣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抽考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畫。監督抽考工作可以單獨組織進行,也可以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審查、監督檢查、風險排查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監督抽考內容為食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
(二)食品安全標準知識;
(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知識;
(四)依據崗位職責建立和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的能力;
(五)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公布考核大綱。
考核大綱分公共部分、專業部分。公共部分是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通用考核要求。專業部分是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分類考核要求。
第九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建立考試題庫,供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考時使用。
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適當擴充考試題庫內容,在本行政區域內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考核大綱,確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內容,在考試題庫中抽取相應試題組卷。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條 監督抽考採用線上、線下方式,可組織集中考試,也可現場分別進行。
第十一條 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企業類型、人員類別、生產經營食品種類(場所)、所在崗位(環節)等要素從考試題庫中抽取相應試題進行組卷。
組卷試題應當包括考試題庫中所有題型,數量不得少於50題,滿分為100分。
各類人員試題中專業部分試題不得低於以下比例:主要負責人20%,食品安全總監40%,食品安全員60%。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明確對各類企業的監督抽考頻次和覆蓋率要求。每2年至少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進行1次覆蓋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考。
對風險等級高的企業可適當增加監督抽考頻次。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許可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考計畫,確定監督抽考企業,明確考核方式。
監督抽考應當提前將考核時間、考核地點、考核對象、考核方式等有關情況通知企業。
第十四條 實施集中抽考,可採用線上或線下方式,考試前應當認真核對抽考對象與組卷試題是否符合。
實施現場分別抽考,應當有2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監考,並出示有效證件。
第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閱卷評分。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規定,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分數線為:A、B級主體的90分,C、D級主體的85分。未達到相應分數線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缺考或違反考場紀律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條 考核結束後,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考核情況。
考核情況應當包括企業名稱、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監督抽考時間、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考核結果公布後7個工作日內組織補考。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八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考工作進行監督。監督抽考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
第十九條 監督抽考工作應當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制度。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考不合格的企業立即採取措施整改。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考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採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線上監督抽考。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建成的監督抽考信息化系統可在更新考試題庫內容和組卷規則後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監督抽考工作可參照本指南。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進一步明確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掌握與特殊食品生產、經營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重要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制規定,以及基於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等有關要求。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關乎“一老一小”等重點人群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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