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氣管網行業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氣管網行業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氣管網行業》為了規範油氣管網行業產品成本核算,促進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的制度。

2021年9月17日,財政部發布《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氣管網行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氣管網行業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範油氣管網行業產品成本核算,促進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氣管網行業》,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2021年9月17日

檔案內容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氣管網行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油氣管網行業產品成本核算,促進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產品成本核算。
本制度所稱的油氣管網設施,是指符合相應技術條件和規範,並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且已取得合法運營資質的石油天然氣(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管道、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儲氣庫等及其附屬基礎設施。
本制度所稱的產品,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油氣輸運服務,主要包括原油管道輸運、成品油管道輸運、天然氣管道輸運、液化天然氣接收、油氣儲存等服務。
第三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正確區分油氣輸運服務成本與期間費用。發生的有關費用中不能歸屬於使產品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期間費用,不得計入油氣輸運服務成本。
油氣輸運服務成本,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提供油氣輸運服務在油氣輸運環節所發生的成本支出。
第四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油氣輸運服務成本與其他業務成本之間的界限。與提供油氣輸運服務無關的、為生產其他產品或提供其他勞務服務所發生的成本,不得計入油氣輸運服務成本。
第五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下列基本步驟進行油氣輸運服務成本核算:
(一)合理確定產品成本核算對象(以下簡稱成本核算對象)。
(二)根據實際管理需要,按照行政組織機構,或按照作業區、場站等生產管理單元,設定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為基礎,將相關產品成本費用要素(以下簡稱成本費用要素)歸集至相應的產品成本核算項目(以下簡稱成本項目)。
(四)對於不能直接歸集到某一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費用要素,選擇科學、合理的分配基礎,將其分配結轉至不同成本核算對象的相應成本項目,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
第六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根據行業特點,通常設定“生產成本——管網運營成本”等會計科目,按照成本項目歸集成本費用要素,對成本費用要素進行明細核算。第二章 產品成本核算對象
第七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合理確定成本核算對象,計算產品成本。第八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以石油天然氣管道從事原油輸運、成品油輸運、天然氣輸運服務的,一般按照管線等設施對應的油氣輸運服務確定成本核算對象;以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從事液化天然氣接收服務、以儲氣庫從事油氣儲存服務的,一般按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儲氣庫等設施對應的油氣輸運服務確定成本核算對象。第三章 產品成本核算項目和範圍
第九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成本項目和成本費用要素。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成本項目,是指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經濟用途和生產要素內容相結合的原則,對成本費用要素進行的分類組合,用於歸集各項成本費用要素。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成本費用要素構成其產品成本核算範圍,是指提供油氣輸運服務所耗費的各項資源。
第十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制度
第十一條的規定,通常在成本中心下針對不同的成本核算對象分別設定各有關成本項目,同時在成本中心下設定“其他運營費用——共同費用”成本項目。
第十一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成本項目主要包括:
(一)折舊及攤銷,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對油氣輸運服務的相關固定資產和使用權資產計提的折舊費,以及對相關無形資產計提的攤銷費等。
(二)燃料及動力,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油氣輸運服務中耗用的、一次性耗費受益的能源介質。
(三)人工費用,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向從事油氣輸運服務的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職工薪酬。
(四)其他運營費用,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成本核算對象下的“其他運營費用”成本項目主要包括維護及修理費、管網設施保護費、調控服務費、材料費、試驗檢驗費、損耗費、外委業務費、車輛運行費、信息系統使用及維護費、差旅費、辦公費、勞動保護費、財產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排污費、安全生產費、港雜費、其他費用等成本費用要素;除上述成本費用要素外,成本中心下的“其他運營費用——共同費用”成本項目還包括無法直接計入某一成本核算對象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燃料費、動力費、人工費等成本費用要素。
第十二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內部管理有相關要求的,還可以按照現代企業多維度、多層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有關成本項目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組合或調整,輸出有關成本信息。
第十三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成本費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折舊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對油氣輸運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和使用權資產,按照規定的折舊方法計提的費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二)無形資產攤銷,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按照規定的攤銷方法計提的費用。
(三)燃料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耗用的燃料費用。
(四)動力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耗用的水、電、氣等動力發生的費用。
(五)人工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從事油氣輸運服務的職工發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資及津補貼、福利費(含辭退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商業人身險、其他勞動保險及臨時用工薪酬支出等。
(六)維護及修理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維護油氣管網設施安全運行、保障設備設施原有的生產能力,開展油氣管網設施日常管理、風險識別及評價、檢測、維護、修理、保養和應急保障等發生的費用。
(七)管網設施保護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保護油氣管網設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巡護費、聯防費、警衛消防費、反恐演練費、補償費、管道宣傳費、標識費等。
(八)調控服務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發生的油氣管網輸運集中調度、遠程監視控制等費用。
(九)材料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耗用的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和其他物料等費用。
(十)試驗檢驗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對材料、產品進行分析、試驗、化驗以及對設備設施檢驗、檢定、校驗所發生的費用。
(十一)損耗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油氣輸運服務中正常的油氣損耗發生的費用。
(十二)外委業務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委託外部單位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包括油氣儲運費、混油處理費、外部加工費、委託運行費等。
(十三)車輛運行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發生的車輛運行費用,包括車輛運輸、車輛外包、修理、年檢、停車、過橋過路、油料、清潔等費用。
(十四)信息系統使用及維護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發生的電腦硬體設備、信息系統、套用軟體、資料庫與代碼的使用及維護等費用。
(十五)差旅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從事油氣輸運服務的職工因公出差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出差交通意外傷害險、住勤補貼等費用。
(十六)辦公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發生的辦公費用,包括辦公用品及雜費、郵電費、辦公通信費、辦公設施耗材及維修費等。
(十七)勞動保護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從事油氣輸運服務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發生的費用。
(十八)財產保險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與油氣輸運服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資產投保所發生的保費支出。
(十九)低值易耗品攤銷,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耗用的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物品的攤銷費用。
(二十)排污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按照環保有關規定,對油氣輸運服務產生的污水、廢水、油污等廢棄物進行清運、處置、恢復所發生的費用。
(二十一)安全生產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一定標準提取並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或安全隱患治理的費用。
(二十二)港雜費,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液化天然氣接收服務中因船舶進出港、停靠碼頭等而發生的搬運費、碼頭費、打包費、港務費、導助航設施維護費、港池航道掃海服務、船舶防污染服務、港池清淤等費用。
(二十三)其他費用,是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項成本費用要素的費用,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為油氣輸運服務發生的會議費、印刷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取暖費等。
第四章 產品成本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十四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一般以成本中心為基礎,按照成本項目,對成本中心範圍內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形成成本中心下各成本核算對象的產品成本。
第十五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對成本中心範圍內發生的成本費用,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按照所對應的成本項目類別,將相關成本費用要素直接歸集至該成本核算對象的相應成本項目;由多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將相關成本費用要素歸集至成本中心下的“其他運營費用——共同費用”成本項目。
(一)“折舊及攤銷”成本項目的歸集。將油氣輸運服務的相關固定資產、使用權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照規定方法計提,並可直接計入某一成本核算對象的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直接歸集到成本中心下相應成本核算對象的“折舊及攤銷”成本項目。
(二)“燃料及動力”成本項目的歸集。將油氣輸運服務直接耗用的並可直接計入某一成本核算對象的相關燃料費和動力費,直接歸集到成本中心下相應成本核算對象的“燃料及動力”成本項目。
(三)“人工費用”成本項目的歸集。將油氣輸運服務直接耗用的並可直接計入某一成本核算對象的相關人工費,直接歸集到成本中心下相應成本核算對象的“人工費用”成本項目。
(四)“其他運營費用”成本項目的歸集。將油氣輸運服務耗用的並可確定直接計入某一成本核算對象的其他各項費用,直接歸集到成本中心下相應成本核算對象的“其他運營費用”成本項目;將成本中心範圍內發生的、無法直接歸集到某一成本核算對象的費用,歸集到成本中心下的“其他運營費用——共同費用”成本項目。
第十六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對於成本中心下“其他運營費用——共同費用”成本項目所歸集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在月末按照相應成本核算對象的相關固定資產及使用權資產原價的相對比例、油氣輸運服務量或其他合理分配基礎,分別確定合理的分配方法,按月度分配至相應成本核算對象。
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七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月度對油氣輸運服務成本進行結轉。
對於成本中心下的“其他運營費用——共同費用”成本項目所歸集的成本費用,將其中分配的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燃料費和動力費、人工費分別結轉至成本中心下相應成本核算對象的“折舊及攤銷”、“燃料及動力”、“人工費用”成本項目;將其中分配的其他各項費用結轉至成本中心下相應成本核算對象的“其他運營費用”成本項目。在此基礎上,針對各成本核算對象,將其對應成本項目中通過直接歸集計入和分配計入的成本費用加總形成各成本項目的成本,將各成本項目反映的成本費用加總形成該成本核算對象的產品成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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