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是2007年財政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 頒布時間:2007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檔案內容,解釋第1號,

檔案內容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通知
財會〔2007〕14 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執行情況和有關問題,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解釋第1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一、企業在編制年報時,首次執行日有關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金額是否要進一步覆核?原同時按照國內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日如何調整?
答:企業在編制首份年報時,應當對首次執行日有關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賬面餘額進行覆核,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後,在附註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權益的調節過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項目、影響金額及其原因。
原同時按照國內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日根據取得的相關信息,能夠對因會計政策變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項的處理結果進行追溯調整的,以追溯調整後的結果作為首次執行日的餘額。
二、中國境內企業設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發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境內不存在且受相關法律法規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見,企業會計準則未作規範的,如何進行處理?
:中國境內企業設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境內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規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見,企業會計準則未作出規範的,可以將境外子公司已經進行的會計處理結果,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原則下,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調整後,併入境內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的相關項目。
三、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以及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發生的融資費用應當如何處理?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擔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如何處理?企業(建造承包商)為訂立建造契約發生的相關費用如何處理?
:(一)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契約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應當資本化,在整個經營租賃期間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承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發生的融資費用應予資本化或是費用化,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並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進行計量。
(二)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當確認租金費用;出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出租人應當確認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某些費用的,出租人應將該費用自租金收入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後的租金收入餘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承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費用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後的租金費用餘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
(三)企業(建造承包商)為訂立契約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契約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契約時計入契約成本;未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四、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應當在滿足何種條件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企業將發行的金融工具確認為權益性工具,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契約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契約義務;如為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只能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契約。
五、嵌入保險契約或嵌入租賃契約中的衍生工具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同時滿足有關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處理。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嵌入在保險契約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該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屬於保險契約。
按照保險契約約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險契約期間,擁有以固定金額或是以固定金額和相應利率確定的金額退還保險契約選擇權的,即使其行權價格與主保險契約負債的賬面價值不同,保險人也不應將該選擇權從保險契約中分拆,仍按保險契約進行處理。但是,如果退保價值隨同某金融變數或者某一與契約一方不特定相關的非金融變數的變動而變化,嵌入保險契約中的賣出選擇權或現金退保選擇權,應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如果持有人實施賣出選擇權或現金退保選擇權的能力取決於上述變數變動的,嵌入保險契約中的賣出選擇權或現金退保選擇權,也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嵌入租賃契約中的衍生工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處理。
六、企業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對於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使該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反映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原賬面價值高於調整後預計淨殘值的差額,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一是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二是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定;三是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但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契約中產生的契約權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置的一組資產。
七、企業在確認由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時,對於與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發生的內部交易損益應當如何處理?首次執行日對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計算投資損益時如何進行調整?企業在首次執行日前持有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取得子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如何處理?
答:(一)企業持有的對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淨損益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投資企業與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損益。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內部交易損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屬於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投資企業對於納入其合併範圍的子公司與其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損益,也應當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損益。
投資企業對於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持有的對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如存在與該投資相關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還應扣除按原剩餘期限直線攤銷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確認投資損益。
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按照規定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確認應收股利,同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二)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以前已經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應在首次執行日進行追溯調整,視同該子公司自最初即採用成本法核算。執行新會計準則後,應當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中應分得的部分,確認投資收益。
八、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權如何進行處理?
答: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
九、企業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母公司對於納入合併範圍子公司的未確認投資損失,執行新會計準則後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如何列報?
答:(一)企業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併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併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及企業合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
(二)執行新會計準則後,母公司對於納入合併範圍子公司的未確認投資損失,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應當沖減未分配利潤,不再單獨作為“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列報。
十、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負債,應當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
答:企業引入新股東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並以改制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為基礎持續核算的結果併入控股股東的合併財務報表。改制企業的控股股東在確認對股份有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為投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及相關費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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