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制”也叫廠長(或經理)負責制,1920年在蘇聯得到全面推廣。1951年7月,中共中央東北局擬定了一個“關於黨對企業領導的決議(草案)”,提出廠礦中的生產行政工作實行廠長負責制。黨作為獨立的政治組織,對企業中的政治思想領導負有完全的責任,對企業的行政、生產工作負有保證和監督的責任。與此同時,華東、華北地區的城市工作會議則提出,國營企業中應實行黨委領導制,企業中一切重要事項,最後的決定權屬於黨委,廠長要對同級黨委負責。中央的看法與華北、華東的觀點基本一致。1951年12月,中央政策研究室召集會議,討論《關於國營工廠管理的決定(草案)》,肯定東北的廠長負責制是好的,將來工廠管理必須走向廠長負責制。同時指出,由於關內各地具體情況不成熟,必須經過過渡時期。即廠長負責制必須在民主改革完成、生產改革有了一定基礎才能實行,而在此期間,以黨委領導制較為適宜。1953年我國轉入大規模經濟建設後,為了適應“一五”計畫的要求,黨和政府在逐步加強中央集權和經濟部門的“條條”管理的同時,在企業管理方面更加強調責任制和規範化。在此背景下,中央按照原來的構想,開始在全國範圍推行“一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