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人員著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人員著裝規定是財政部於1990年01月11日發布,自1990年01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財政部
  • 發布日期:1990年01月11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1月11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消防管理
  (1989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財政部印發)
一、著裝範圍
在企、事業單位專職從事消防保衛工作的人員,並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批准的,均按本規定著裝。
二、服裝式樣及服飾(稱九0式專職消防人員服裝)
夏、冬服顏色為上綠(橄欖黃色)、下藍(藏青色)。夏服上衣為小翻領,襯衣為白色長袖和淺米黃制式短袖兩種。冬服上衣為直翻領。大沿帽(帽飾帶:幹部為金黃色絲帶,隊員為黑色造革帶)、黑領帶、八三式帽徽及領花和消防肩徽。
三、服裝面料
夏、冬服均系純化纖面料。夏服面料為仿毛凡爾丁;冬服面料為仿毛馬褲呢;制式短袖襯衣面料為滌棉茄克平布,長袖襯衣為的確良布。不宜著純化纖服裝的石化等單位,在不超支的情況下,可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商請財政廳、局確定。
四、供應標準
個人服裝供應標準,詳見附表(略)。
五、供應辦法
專職消防人員服裝的供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歸口管理,統一訂購價撥。專職消防人員的服裝購置費,由所在企、事業單位開支。
六、服裝管理
1.九0式專職消防人員服裝,是國家統一規定的制式服裝。由公安部消防局選定廠家、定點生產,並統一供應渠道,嚴禁私自生產和銷售。
2.各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要認真執行發放標準,嚴格控制著裝範圍。各級財政部門,各單位財務人員要按供應標準嚴格監督。
3.已發給個人的現行制服必須穿夠規定年限後,再換髮新式服裝。新、舊式服裝可以成套混合穿用(原滌棉服裝作為訓練服使用)。
4.人員調出時,帽徽、領花、消防肩徽及發給個人的公用被裝一律收回。
5.消防人員的被裝,除鞋、長袖襯衣、領帶外,一律發新收舊,可收實物,也可按新品價格的10-20%收折舊款,舊品款沖減所在單位的企業管理費或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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