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均屬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這樣做是違法的,無知無畏,太可怕了”,2009年9月22日上午,網友“做伏地挺身”在紅網論壇發了一篇題為《天啊!最牛人民幣代金券驚現超市》的帖,曝陝北橫山縣一家名為“多客隆”的連鎖超市為了促銷,竟向顧客贈送類似人民幣圖案的代金券,“代金券名片大小,6元或4元面額不等”,網友紛紛斥其違法和無知,超市方卻稱並不知其行為違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仿人民幣代金券
- 屬性:單位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
- 時間:2009年9月22日
- 地區:陝北橫山縣
基本簡介,主要規定,
基本簡介
長沙麓和律師事務所王清律師稱:“這顯然是違法的,從兩個方面來闡釋,第一是代金券的發放是否合法,《中華人們共和國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第二是利用人民幣圖案是否合法,《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主要規定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等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同時第二十九條也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因此不論從該代金券的式樣圖案來觀看,還是作用性質來評定,該代金券的存在和流通都屬於違法。相關部門可以依照《人民幣管理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