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洪卓,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七項罪名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任洪卓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罰金35000元。
開庭審理,一審判決,
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任洪卓在武漢市武昌區開設了兩家二手房租賃公司,並逐漸形成以其為首,被告人任麗紅、徐一偉為骨幹,被告人任洪波等親屬、東北老鄉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以簽訂的定金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為藉口,既針對房東,又針對租戶,採取哄騙、威脅、暴力等方法,兩頭盤剝,達到攫取高額利益的非法目的,在近三年的時間裡非法獲利逾千萬元。為了維護組織利益以及解決公司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衝突,任洪卓及組織成員實施了多起妨害公務、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該組織多次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且結構緊密、人員眾多、較為穩定,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任洪卓等17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不同罪名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
2018年8月15日,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對任洪卓等17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七項罪名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任洪卓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罰金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