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等扎人案

任忠等扎人案,發生於清朝嘉慶十八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忠等扎人案
  • 發生地點:山西
  • 發生時期 :清朝嘉慶十八年
  • 涉及人物:鄭環子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十八年(公元1817年)。山西省民鄭環子因托任忠店裡的夥計智元賒取酒面遭其拒絕,便乘醉脫去衣服,手持兩把刀登門斥罵並用刀撲扎智元。智元順手操起一把掃帚,用掃柄格擋,致傷鄭環子右手腕並將其手中的刀打落一把。鄭環子左手持刀繼續趕扎智元,智元見狀一邊逃跑一邊喊救命。任忠聽見,順手取一把鐵鉤槍鉤住鄭環子的髮辮。鄭環子掙脫,任忠用槍扎傷其右肋,智元又打傷其左手腕,將其推倒在地上。然後任忠和智元兩人停手進屋、關上店門。鄭環子從地上爬起、在院子裡醉罵智元等人。當時正值年終,大雪剛過,鄭環子受凍發顫,不一會兒倒在地上。任忠等開門看見,拿棉襖披在鄭環子身上並將其扶進屋內。不料鄭環子受凍非常厲害,不久就死了。案發後,經山西巡撫審理,查明案犯任忠等所毆打鄭環子身受各傷均非致命,不至於當時死亡,是鄭環子自己將衣服脫去,以致在寒冷的天氣里受凍而死。鄭環子之死“與人無尤”,並非由於任忠等毆打所致。“原驗屍軀形狀實系受凍所致,核與因患他病自死者無異。”據《大清律例》規定:“鬥毆之案,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內,仍依從本毆傷法”,該撫將案犯任忠依“兇器傷人例”發近邊充軍,將案犯智元照“不應重律”判處杖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