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廷琦

任廷琦

任廷琦,男,教授,博士生導師,1960年10月出生,山東牟平人,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畢業於山東師範大學物理系理論物理專業。曾任山東科技大學校長。

2018年8月15日,任廷琦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被告人任廷琦受賄犯罪所得贓款390.594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任廷琦受賄犯罪所得贓款390.757871萬元,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廷琦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牟平
  • 出生日期:1960年10月
  • 畢業院校山東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獲得榮譽,研究方向,人物事件,違紀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人物履歷

1982.07,畢業於山東師範大學物理系
1982.07—1986.01,萊陽農學院任教;
1986.01—1993.05,煙臺師範學院物理系任教(期間:1990.07山東師範大學物理系研究生畢業並獲碩士學位);
1993.05—1999.03,煙臺師範學院物理系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
1999.03—2003.10,煙臺師院黨委委員、副院長(期間:2002.10獲山東大學物理與微電子學院原子與分子物理專業博士學位);
2003.10—2003.11,煙臺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
2003.11—2006.07,煙臺師範學院院長、黨委副書記;
2006.07—2011.12,曲阜師範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
2011.12—2017.11,山東科技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

獲得榮譽

在從事教學和管理工作的同時,致力於原子與分子物理、凝聚態物理等領域的科學研究工作。主持和參與完成了1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2項省基金課題、3項省教委套用課題。
在國內外權威刊物上發表論文80多篇,其中26篇被SCI收錄。主編著作1部。獲山東省科技進步一、二等獎各1項,教育部科技進步三等獎1項,省教委科技進步二等獎2項、三等獎4項,山東省青年科技獎1項。
第六批山東省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中國物理學會原子與分子專業委員會理事、山東物理學會副理事長、煙臺市物理學會理事長。曾被省政府授予“山東省十大優秀教師”稱號,被教育部、人事部聯合授予教育系統“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模範教師”稱號。

研究方向

為原子分子物理,現為山東科技大學原子分子物理學科帶頭人。針對我國原子分子物理的研究現狀,帶領團隊開展原子分子物理研究工作,先後完成和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2項、省部級項目5項;出版相關學術著作1部,主編教材2部,申請授權專利2項,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其中被SCI、EI收錄檢索70餘篇, 論文他引100餘次。
1994年獲山東省科技進步二等獎,
1995年獲山東省科技進步一等獎,,
1998年獲教育部高校科技進步三等獎。
2006年被評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1997年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1999年當選山東省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7年11月10日,山東省紀委監察廳訊息:山東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任廷琦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8年2月,據山東省紀委訊息:任廷琦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任廷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權侵占非本人經管的財物;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和干預項目招投標;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任廷琦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任廷琦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山東科技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任廷琦(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任廷琦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任廷琦,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
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廷琦利用擔任煙臺師範學院院長,曲阜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山東科技大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2018年8月15日,山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科技大學原校長任廷琦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任廷琦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被告人任廷琦受賄犯罪所得贓款390.594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任廷琦受賄犯罪所得贓款390.757871萬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任廷琦先後利用擔任煙臺師範學院院長,曲阜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山東科技大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升學就業、調換專業、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54次索取、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現金、銀行卡、房屋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81.352771萬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廷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任廷琦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索賄、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已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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