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區機構編制管理,完善規章制度,維護機構編制紀律,進一步做好全區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管理工作,根據中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和省市機構編制工作規範,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工作規程
- 發布時間: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 生效時間: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對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的管理,體現科學規範、精簡效能的原則,健全制度、完善程式、加強管理、強化監督,鞏固機構改革成果,依法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規範化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章 機構管理及審批程式
第四條 加強對機構編制管理的集體領導,完善統一承辦制度。副科(局)級以上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規格、調整職能配置的,由區編委會議審議,報區委常委會議審核,按照程式報市編委審批;科(股)級機構的設定由區編委會議審定。涉及機構更名等事宜,經區編委主任同意後行文公布,內設股級以下機構的設定,由區編辦審定。
第五條 非常設機構的設定,由區委、區政府批准。非常設機構不定級別,原則上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不單列編制和人員,具體工作由有關部門承擔。
第六條 依據國務院令第411號《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和《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對全區事業單位實施登記管理制度。經批准設立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辦理事業法人登記事宜。
第三章 人員編制管理與調配程式
第七條 上級編制部門下達的黨政群機關行政編制,由區編委辦公室提出分配方案,經區編委會議研究同意後,下達到鎮(街道)、區直黨政群機關。上級下達的審判、檢察、司法等政法行政編制,專項使用。各類事業單位的編制,依據省市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定編標準,由區編委辦公室提出初步意見,經區編委會議研究審定。
第八條 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許可權,原則上每年下半年,用人單位根據編制空缺向組織、人事部門申報下年度人員需求計畫,由編委主任會議審核後,組織、人事部門報市人事局核准。
第九條 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調配和新增人員必須在編制和增人計畫限額內,按照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滿編單位先出後進,空編單位所需人員首先從同類型經費渠道單位內調劑,結合所缺職位需要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黨政群機關補充工作人員,組織、人事和編制部門根據部門、單位編制空缺和工作需要,制訂考錄計畫,經區編委會議研究後上報省市組織、人事部門,按照上級業務部門的統一安排,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考試錄用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黨群系統(含人大、政協,法、檢兩院)一般工作人員的選配,用人單位要根據缺編情況向區委組織部提出書面報告,經區委組織部審核後,由區委組織部部長辦公會研究提出調配方案,提交編委主任審定。
第十二條 政府系統一般工作人員的選配,用人單位要根據缺編情況向區人事局提出書面報告,經區人事局審核後,由區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調配方案,向分管領導匯報同意後,提交編委主任審定。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安置統配人員,由負責安置的主管部門向區編委主任會議匯報安置計畫,經區編委主任同意後,編委辦公室辦理《增人計畫卡》,安置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進人,區內不同性質單位之間逆向流動的,一般不予辦理。區內同類型、同性質單位之間調動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部、人事局分別報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五條 要完善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套協調的約束機制。憑機構編制部門開具的《增人計畫卡》,組織、人事部門核定工資,財政部門列入政府預算範圍並核撥經費。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凡涉及人員增減的,要在15天內到區編委辦公室辦理核編手續。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人員調配的具體辦法按照《濟寧市任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實施意見》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編制、財政部門要按照中央《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規定,加強對全區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檢查,受理12310機構編制舉報電話投訴,聯合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紀律和規定的案件。對違反本《規程》規定的,要嚴肅處理調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涉及調動的人員一律清退。
第十九條 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編委全體成員會議。編委主任會議每年的3月份、9月份各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經區編委主任提議或同意,編委全體會議和編委主任會議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區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與區人事局合署辦公,負責組織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會務工作,督導落實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具體承辦委員會會議紀要和有關檔案,實施全區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由區編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