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共同管轄是同一仲裁案件因被訴方分屬不同地區,或者爭議標的分別在兩地時,兩個以上的仲裁機關都有管轄權。申訴方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個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都提交了仲裁申請書,由最先收到申請書的仲裁機關管轄。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仲裁機關沒有管轄權。
仲裁一般地域管轄即按當事人所在地確定仲裁管轄機關。實行申訴人就被訴人的原則,即要求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的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機關在提出申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仲裁條例》規定,經濟契約糾紛案件一般由契約履行地或者契約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執行中有困難的也可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這樣規定便於傳喚當事人到仲裁庭參加審理·,也便於仲裁機關在審理中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更有利於仲裁機關生效調解書、裁定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