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賣為抵當案

以賣為抵當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以賣為抵當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陳嗣佑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六
案件詳情
南宋理宗紹寶二年,浙江唐昌人陳嗣佑“繳連先置三紹羅家塢山地赤契,作價錢十一貫,立契賣與何太應。當年嗣佑既離業,太應亦稅矣。越五年,太應將地契投稅為業。又十餘年矣,淳佑二年,嗣佑始有詞於縣,謂當來止是抵當,初非正行斷賣,意欲取贖。”縣司因唐昌地方多抵當之風俗和嗣佑此地系寶慶二年以十三千得之而紹寶年以低價出賣的情節,以此案作抵當處理,勒令太應退贖,太應不服,訴於臨安知府吳恕齋。吳認為先必須弄清抵當與買賣之區別,“但果是抵當,則得錢人必未肯當時離業,用錢人亦未敢當時過稅,其有錢、業兩相交付,而當時過稅離業者,其為正行交易明,決非抵當也。”而此案“嗣佑立契賣地之後,既即離業,太套用錢得地之後,又即過稅,此其為正行交易較然”;況“官司理斷交易,且當以赤契為主。”因田地時價經常變動,將嗣佑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作為判定抵當的依據是不能成立的,況且法律規定“諸典賣田地滿三年,而訴以準折債負,並不得受理”,此案已隔十餘年。嗣佑顯然是對羅塢之山由荒而辟懷有覬覦之心,此案事實清楚,“倘意其為抵當,而其苟取贖之情,將恐執契者皆不可憑,駕浮詞者類萌僥倖。鄉井有一等教唆之徒,紛然生事,而官司亦不勝其擾矣。”令何太應照紹寶二年買到赤契營業,陳嗣佑違律坐虛妄之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