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償取回權是取回權標的物被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或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後轉讓給他人時,取回權人可以就轉讓財產的對待給付行使取回權,以作為原物的代償。在受讓人尚未作對待給付時,取回權人可要求他向自己給付。如破產管理人已接受給付,取回權人有權取回給付財產。如破產管理人已將給付財產再次轉讓,取回權人仍可就再次轉讓的對待給付向受轉讓人或破產管理人行使取回權利。如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已接受受讓人的對待給付,取回權即告消滅,債權人只能以物價作為破產債權受償。通常代償取回權僅在上述對待給付尚未作出或為非金錢的特定物時存在*如對待給付系金錢,且已交付並無法與其他破產財產區別時,權利人只能以破產財團不當得利為由作為財團債權人要求優先清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償取回權
- 定義:是取回權標的物被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或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後轉讓給他人時,取回權人可以就轉讓財產的對待給付行使取回權,以作為原物的代償
- 標的:特定物、貨幣等種類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