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仙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仙桃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仙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仙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域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現任局長為汪新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仙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20號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仙桃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指導監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規劃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保障、廉租住房規劃,做好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金市住房建設規劃。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髮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
(五)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貫徹執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貫徹執行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貫徹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建築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勘察設計企業、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管理全市城市建設檔案。
(七)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發布地方工程建設統一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城鎮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組織實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
(八)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路燈建設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並監督城市供水、供氣、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九)承擔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小城鎮和宜居村莊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重點鎮建設;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承擔建設行業稽查責任。對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負責建設工程設計審核確認和施工許可證核發;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監督;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
(十三)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的職責。組織實施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規劃;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城市公共運輸運輸車輛的運營與管理。
(十六)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新聞宣傳等工作;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
(二)後勤科。承擔局機關公務接待、小車管理、衛生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局系統後勤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稽查執法工作;組織對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住房公積金、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鎮(村)、城鎮減排等方面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負責本系統的計畫生育、社會治安、信訪維穩工作。
(四)房產管理科。指導住房保障政策的實施;指導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監督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房地產業的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依法開展住房保障、房產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住房維修基金的監督工作。
(五)公用事業管理科。研究擬訂燃氣、熱力行業發展戰略和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燃氣、熱力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指導供氣設施的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參與燃氣、熱力基建項目的設計審查;指導城市燃氣、熱力管理,參與燃氣、熱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指導城市公共運輸運輸車輛的運營與管理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
(六)城市建設管理科。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城市建設項目庫和年度建設計畫;指導監督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村鎮建設管理科。指導實施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重點鎮建設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組織協調歷史文化名鎮(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的有關工作。
(八)勘查設計與科技科。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諮詢、工程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建設科技與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的行業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的落實;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監督;負責勘察設計諮詢、建設監理、造價諮詢、商品混凝土單位資質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工程標準設計、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工期定額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負責協調並監督實施有關產品質量認定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和科技項目;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九)建築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全市建築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清理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貫徹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重大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建築工程質量問題投訴受理工作;貫徹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重大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貫徹建築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工程風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企業技術進步、建築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協調全市建築施工、設備安裝、建築裝飾企業資質認證、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認證以及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認證的申報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出市出省和進市建築業企業(建築施工、設計安裝、建築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業務管轄範圍內的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擬訂應對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日常演練。
(十)計畫財務科。組織擬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引進、投資計畫;組織貫徹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落實城市、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畫;負責局機關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全系統的統計工作。
(十一)政工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組織專業技術職稱申報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職業技能工作;編制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行業國際國內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負責黨群工作和行業社團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科。承擔本系統行政審批工作,做好所有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的服務工作。
(十三)供排水監管辦公室。指導、監督城區供水、排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監督執行城區供水、排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行業的政策。指導並監督城區供水、排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按國家規範組織生產,監督城區供水、排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生產質量和安全工作。負責擬訂應對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日常演練;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城區供水、排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管。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仙桃市委、仙桃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編辦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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