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寬限期

付款寬限期是指各項應交款除指定交款日期外,還允許有一定寬限期限的規定。這種寬限期一般多用於財產保險交納保險費方面,尤其是法定財產保險或數額較大的企業財產保險更適用。例如,我國50年代的財產強制保險和現行企業財產保險,規定保險費交付的寬限期為15天。就是說,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起保後的15天內交付保險費。

保戶參加投資、保險兩全性的保險時所交納的儲蓄性、還本性的本金。兩金保險是以儲金的利息收入或運用儲金所取得的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保險公荀將本金返還給保戶。保戶儲金是負債類科目,而不是收入類科目。收入時貸記本科目,返還時借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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