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良君,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河南舞陽人,大學學歷,1980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22年7月2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介良君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介良君
- 民族:漢族
- 籍貫:河南舞陽
- 出生日期:1962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0.08-1982.11 石嘴山礦務局一礦工作
1982.11-1988.08 大武口區交通監理站工作
1988.08-1993.08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工作
1993.08-1998.10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秘書科副科長
1998.10-2001.09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政治教導員
2001.09-2005.07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
2005.07-2007.03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
2007.03-2008.01 石嘴山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
2008.01-2013.09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
2013.09-2016.05 石嘴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正處級)
2016.05-2020.08 石嘴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調研員
2020.08 因違紀被免去石嘴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6月4日,據石嘴山市紀委監委訊息:石嘴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介良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2月,據石嘴山市紀委監委訊息:經石嘴山市委批准,石嘴山市紀委監委對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介良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介良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政治紀律,指使他人以訴訟方式掩蓋其違紀行為,並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操大辦婚慶事宜藉機斂財;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長期借用下屬巨額資金不還,將應由本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讓其他單位和個人支付,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然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石嘴山市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石嘴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介良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決定逮捕
2021年12月,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介良君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提起公訴
2022年1月,原石嘴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介良君涉嫌受賄一案,經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向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向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介良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詢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介良君利用擔任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石嘴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公司業務開展、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程款支付、辦理機動車特殊號牌等方面謀取利益或者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2年7月2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介良君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介良君利用擔任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石嘴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24.5882萬元,用於個人日常消費、歸還借款等,為他人在公司業務開展、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程款支付、辦理機動車特殊號牌等方面謀取利益或者提供幫助。案發後,涉案贓款大部分被追回。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介良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24.588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介良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其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介良君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