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揭牌儀式暨后土文化大講堂公益講座在介休市舉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Jiexiu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9年9月23日
  • 主管單位:政協介休市委員會
  • 機構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 機構地點:山西介休
揭牌儀式,本會簡介,章程(草案),

揭牌儀式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
揭牌儀式
2019年9月23日上午,由介休市委市政府、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主辦,凱嘉集團后土文院承辦的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揭牌儀式暨后土文化大講堂公益講座在我市舉行,特邀百家講壇主講人紀連海授課,開啟了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首場文化活動。中華文化促進會副主席、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主席姜新文,介休市市委書記張鵬、市委副書記劉世宏、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趙宇、市政協主席郭維新等市四套班子領導,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主席、山西凱嘉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路斗恆等省、市領導出席活動並聆聽講座。劉世宏主持活動。
揭牌儀式上,中華文化促進會副秘書長、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常務副主席、秘書長李順通宣讀了賀信;路斗恆致辭;姜新文、張鵬、李順通等領導共同為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揭牌。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
紀連海講座
在隨後的講座中,紀連海以“古為今用,從歷史中汲取人生智慧”為題,通過桐葉封弟、平王東遷、莊公小霸、介子推之死等一系列歷史故事,生動剖析歷史、解讀人生,為大家帶來了一道豐盛的精神大餐,不僅讓我們感受到歷史的魅力,更讓我們從歷史人物和事件中感悟到了人生智慧。

本會簡介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是由我市熱愛中華文化的單位和個人共同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也是經中華文化促進會批准設立的全國首個縣級機構。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經介休市民政局登記成立,政協介休市委員會為業務主管單位。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的宗旨是:積極倡導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和介休特色文化為己任,以提升介休形象和文化軟實力為目標,動員和整合社會文化資源,深入挖掘介休地域文化,努力促進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我市文化事業和產業的大繁榮、大發展。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的主要任務是:積極宣傳介休文化遺產及當代優秀文化成果,積極組織、策劃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會文化活動,積極支持開發具有示範帶動效應的產業項目,培育特色鮮明的文化產業,努力成為我市對外交流、合作的新平台、新品牌。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吸收並登記在冊的會員有137人,單位會員23個。聘請劉世恩同志等23人為本會顧問,侯清柏等4名同志擔任名譽主席,路斗恆同志擔任主席,王光亮等19名同志為副主席,原家敏同志為秘書長,丁慶昌等56名同志為理事,王虎同志為監事,法人代表任兆琮。
新成立的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將在介休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領導下,緊跟習近平總書記“文化自信”的時代方針,進一步拓寬介休歷史文化的研究、挖掘領域,增內涵,擴外延,不斷加強文化合作與交流,塑造介休新形象,傳播介休正能量,為建設介休文化強市做出應有的貢獻。

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介休中華文化促進會是由熱愛中華文化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英文譯名為Jiexiu Chinese CulturePromotion Society,英文縮寫為JCCPS。
第二條 介休文促會的宗旨是: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和介休特色文化為根本,以提升介休形象和文化軟實力為目標,動員和整合社會文化資源,深入挖掘介休地域文化,努力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大繁榮和大發展;組織並推動主要面向港澳台地區及華人社會的中華文化傳播活動;加強與兄弟縣市、省市及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合作;為建設介休文化強市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隸屬政協介休市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介休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西省介休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介休文促會的業務範圍是:
1.立足介休豐厚的歷史文化資源、紅色文化資源、民間文化資源和生態文化資源,藉助一流創意、現代科技和資本市場,努力開發具有示範帶動效應的文化產業項目,促進培育特色鮮明的文化產業,推動打造文化與旅遊深度融合的大製作。
2.大力宣傳介休文化遺產及當代優秀文化成果,評選表彰在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3.圍繞“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組織策劃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會文化活動。
4.開展相關諮詢與培訓業務,創辦體現介休民俗風情的特色刊物,舉辦旨在推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大發展大繁榮的高端論壇、會展節慶等活動。
5.積極開展文化扶貧和文化惠民活動。
6.以中華文化為紐帶,以介休文化為特色,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活動,拓展縣際和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在弘揚中華文化事業中成就傑出的專家、學者、作家、藝術家、企業家以及自願加入本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審議通過本會付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選舉和罷免主席團成員;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委託主席辦公會議吸收或除名本會會員;
7.決定設立駐會機構、分支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聘任;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也稱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駐會機構為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和業務拓展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駐會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駐會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4.決定駐會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完成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經核准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業務活動或服務性收入;利息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進行財務及債權債務清算,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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