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奎顯

仇奎顯

仇奎顯,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漢族,大專畢業,南樂縣千口鄉孟莊村人。原系河南省南樂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4年9月違紀被查。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3月20日,台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仇奎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南樂縣
  • 出生日期:1956-07-15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歷任南樂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及南樂縣城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南樂縣城市建設和管理合力團團長、南樂縣舊城改造提升指揮部指揮長。南樂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14年8月5日,南樂縣人大常委會接受仇奎顯辭去南樂縣第十四屆人大代表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河南省濮陽市紀委對南樂縣人大常委會主任仇奎顯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仇奎顯的行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日前,市紀委已將仇奎顯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4年8月5日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濮陽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決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20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台前縣人民檢察院以台檢刑訴(2014)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仇奎顯犯貪污罪、受賄罪,向河南省台前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台前縣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5年3月20日,河南省台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仇奎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仇奎顯所退繳贓款,由收繳機關依法處理。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仇奎顯的刑期2014年8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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