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人民代表大會

仁懷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懷市人民代表大會
  • 性質:非盈利
  • 地址:仁懷市
  • 屬性:政府組織
歷史沿革,職權,組成人員,

歷史沿革

1954年6月14日仁懷縣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仁懷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自此建立。
1967-1980年因“文化大革命”中斷舉行,鑒於“文革”前已召開過六屆人民代表大會,1981年4月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檔案又把這次會議定為仁懷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事實,故“文革”期間仁懷縣革命委員會蘭辨喇連的格茅您成立和縣革命委員會的會議視為仁懷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1981年4月,仁懷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根據新《憲法》的規定,選舉產生仁懷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仁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從組織和制度上進一步健全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極大豐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地祝達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標誌之一。
1981年4月仁懷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至1995年12月仁懷“撤縣設市”,改仁懷到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為仁懷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仁懷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仁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人大常委汽妹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它監督。

職權

按照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的《地方組織法》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5)選舉市長、副市長;
(6)選舉市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7)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10)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12)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寒背籃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3)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汽斷幾樂
(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組成人員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法想敬連 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組成人員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法 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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