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確保我縣旅遊安全,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仁壽境內的旅遊景區(點)、旅遊節會、星級賓館(飯店)、星級農家樂、旅行社、旅遊部門命名的旅遊購物點和旅遊商品企業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協助、指導旅遊鄉鎮和旅遊企業抓好安全管理和落實好安全崗位責任制;
(三)會同縣公安、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管、安監、工商質監等部門對旅遊企業的安全環境、安全管理機構、規章制度以及消防、食品、車船、設施設備等進行專項檢查,對存在隱患的及時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四)督促旅遊企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職責,抓好隱患排查、整改,加強應急演練;
(五)受理遊客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第五條 各重點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建立旅遊安全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轄區內旅遊安全檢查,督促旅遊企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培訓,制定應急預案,抓好應急演練,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抓好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對新建、新開業的旅遊企業進行安全評估;
(三)負責景區(點)、農家樂、旅遊節會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重大節假日開展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並督促整改,並將檢查結果及時通報企業和縣旅遊局;
(四)負責轄區旅遊安全環境綜合治理並公布旅遊投訴電話,處理旅遊投訴;
(五)負責轄區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及善後工作。
第六條 旅遊企業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大安全投入,配齊、配足安全設備設施,確保夠用、能用、會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一崗雙責”,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位員工,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和培訓,堅持日常安全檢查,抓好隱患排查、整改和完善應急預案;
(三)旅遊車船必須具有旅遊客運資質,制定和實施車輛、船隻日常和定期安全檢修制度,嚴禁車輛、船隻帶故障運行,確保車船狀況良好;
(四)旅行社必須為旅遊者投保,強化領隊和導遊的安全責任,做好安全提示和安全管理,確保遊客在“吃、住、行、游、購、娛”各個環節的安全;
(五)負責處理涉及本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
第七條 縣公安、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檢查旅遊企業的治安、消防、食品、特種設備等問題,並將檢查結果及時通報旅遊企業和縣旅遊局。
第八條 堅持常態化安全檢查,加大旅遊黃金周和旅遊節慶期間的綜合執法力度,發現隱患,徹底整改。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 凡涉及旅遊經營單位財產和遊客人身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
第十條 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I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件(II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件(III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件(IV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和縣旅遊局報告,縣旅遊局要及時報告縣政府和市旅遊局,同時告知縣級有關職能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有關單位負責人及時趕赴現場協同處理。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十二條 落實年度旅遊安全管理責任制,簽訂責任書。
第十三條 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遊客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仁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仁壽縣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仁府辦發〔2013〕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