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租地

人租地是解放前,貴州西北威寧龍街彝族地區最高統治者土目(改土歸流前包括土司在內) 以徵收勞役地租為條件租給家外娃子的土地。土目為了增加家內娃子、丫頭 (均為奴隸性質) 等勞動力和減輕支出負擔,允許婚後的娃子、丫頭搬到自己家附近居住,並租給一份土地,不收押金和實物地租,但規定每代人必須交納人租一個。交人租時,娃子、丫頭須將自己的所有子女送給主子 (土目) 自由選擇,從中選擇一人作為人租,歸主子所有,成為其家內娃子。

主子可將其自由轉讓、買賣、陪嫁,對其任意打罵甚至殺害,其父母無權過問。此外,種人租地的家外娃子還要聽從主子召喚,隨時自帶工具、牲畜為主子服各種勞役。家外娃子下代子孫增多,人租地不足以維持生存時,也不再增加,但可以另外交納押金、租子(實物租為主) 為條件,經主子允許後再租入部分土地。如其下代子孫分居立戶,按戶每代要交人租一個。比如,3個兒子分居,每個兒子各向主子交人租一個,總計3個。人租地大小、好壞不等。解放後,經過民主改革,已徹底廢除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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