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辦法,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警察具有警容嚴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辦法
- 實質:管理辦法
- 目的:保證人民警察具有警容嚴整
- 相關部門:公安部
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證人民警察具有警容嚴整、儀表端莊,守紀律,有禮貌的良好作風,嚴格糾正當前在著裝和警容方面的突出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著警服,必須按照著裝規定和要求著裝,領章、領花、領帶、帽徽、警號和警種符號,要嚴格按照規定綴訂、佩帶。
第三條
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時,除因執行不適宜著裝的任務外,都應當著警服。非因公外出應當穿便服。
第四條
炎熱季節,在機關或辦公區內,除值勤、訓練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條
身軀有明顯傷殘的人民警察和懷孕期間的女人民警察不準著警服。人民警察應當妥善保管所配發的警服和徽章,嚴禁將警服、徽章贈送或借給非公安人員。
第六條
人民警察著裝應當整齊乾淨,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條
男人民警察不準留長髮、蓄鬍子、留大鬢角和戴首飾;女人民警察不準留披肩發、描眉、塗口紅、染指甲、戴耳環、掛項鍊等首飾。
第八條
著裝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場所,不準邊走邊吸菸、吃零食,不準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鬧、席地而臥。
第九條
人民警察接觸民眾,要禮貌待人,用語文明,尊重民眾風俗習慣,努力為民眾辦好事。在公共場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講究公共衛生。在任何情況下嚴禁酗酒。持槍時不準飲酒。
第十條
各級領導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警容風紀的規定,並對本單位執行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每個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風紀納入目標崗位責任制內容之中,認真進行考核評比。
第十二條
科、股、所、隊等基層單位設二至三名兼職的警容監督員。監督員的任務是組織幹警學習警容風紀的有關規定,對警容風紀實行監督、檢查和糾正,對違反警容風紀情況進行登記,向本單位領導報告,並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第十三條
城市公安分局和縣公安局,實行人民警察警容風紀輪流值勤糾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縣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轄的街道和公共場所,不定期地巡迴糾察。
第十四條
執行糾察任務的人員首先要警容風紀嚴整,模範地遵守紀律,講究方法,認真負責。執行糾察任務時,要戴警容風紀糾察臂章,要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批評為輔的原則,做到真誠相待,以理服人。
第十五條
對不服從糾察,態度不好的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扣留其證件並帶回糾察勤務派出單位,責令寫出檢查,請其單位派人領回處理。
第十六條
對嚴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人,要填寫統一印發的糾正違紀三聯單,一份寄給違紀人所在單位,一份由實施糾察的單位保存,一份由違紀人將通知單交單位領導簽名、單位蓋章,到糾察單位領取被扣押的證件。違紀人所在單位收到通知單後,要對違紀人進行教育或處理。
警容風紀糾察臂章和違反警容風紀登記三聯單,由省、地市、縣公安機關根據統一格式自行印製。
第十七條
對初次違反警容風紀的人,單位領導要進行批評教育,違反人要向單位領導作出口頭檢討。對再次違反規定的,要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扣發本人當月崗位津貼。對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於將警服、徽章贈送、外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因違反警容風紀受到紀律處分的人,當年不能評為先進和記功、晉級、授獎。
第十九條
一年內發現有幹警嚴重違反警容風紀行為的單位,主管領導人不能評為先進和記功、授獎,單位集體也不得記功、授獎。
第二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街道上和公共場所執行糾察勤務中,也要對人民警察的警容風紀進行檢查糾察。
第二十一條
公安部以前下發的有關警容風紀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下達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