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程式指導意見(試行)(2009年4月修訂)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04發布,自2009.04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9.04
- 實施日期:2009.04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量刑
為進一步規範量刑活動,實現量刑公開和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式。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階段,應當保障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注意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見。
量刑意見應當具有一定幅度,並應當有相應證據和理由。
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先調查犯罪事實,後調查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過程中,也可以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被告人認罪或者雖然不認罪但同意參與審理量刑問題的,按照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程式審理量刑問題。
被告人不認罪且不同意參與審理量刑問題的,合議庭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意見和理由,記錄在卷後,法庭審理繼續進行。
五、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在核實犯罪事實後,庭審主要圍繞量刑事實、情節和刑罰適用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六、量刑事實的確調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審判人員首先歸納在犯罪事實調查階段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並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再重複舉證和質證;
(2)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經審理的量刑事實舉證,並接受質證;
(3)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其掌握的未經審理的量刑事實舉證,並接受質證。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的,可以向法庭提交量刑事實證據,並接受質證。
有關方面向法庭提交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噹噹庭宣讀,並接受質證。
七、人民法院發現影響量刑的情節有遺漏或者事實不清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八、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確因客觀原因未能收集到量刑證據,申請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調取。
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書證,申請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十、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應當注意引導控辯雙方圍繞有爭議的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進行辯論。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法庭發現新的量刑事實,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審判長可以宣布恢復法庭調查,待事實查清後繼續法庭辯論。
十一、裁判文書中的量刑說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
(2)是否採納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
(3)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據。
十二、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再審刑事案件的量刑程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參照本意見進行。
十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