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十個必須”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階段性進展暨全國法院執行案款集中發放日活動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十個必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十個必須”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十個必須”
一、必須強化政治意識、宗旨意識,築牢政治忠誠,踐行執行為民,嚴禁“冷硬橫推”、“吃拿卡要”、作風不正;
二、必須強化紀法意識,嚴守紀律規矩,嚴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權謀私、執行不廉;
三、必須嚴格遵守“三個規定”,嚴禁與當事人、律師不正當交往,違規干預過問案件;
四、必須高效公正執行,嚴禁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
五、必須規範文明執行,嚴禁違規評估、拍賣,超標的查封,亂執行;
六、必須嚴格把握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結案標準,嚴禁未窮盡執行措施而以終結本次執行方式結案、應恢復執行而不及時恢復;
七、必須全面實行執行案款“一案一賬號”管理模式,具備發放條件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款發放,嚴禁截留、挪用、超期發放;
八、必須接訪即辦,件件有錄入、事事有回應,嚴禁敷衍塞責、程式空轉、化解不到位;
九、必須深化執行公開,關鍵節點信息實時推送,嚴禁暗箱操作、權力尋租;
十、必須強化執行權監督制約,自覺接受各方監督,嚴禁恣意妄為、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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