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是國家檔案局於1984年01月04日發布,自1984年01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檔案局
- 發布日期:1984年01月04日
- 實施日期:1984年01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檔案
第一條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是國家的重要專業文書之一,它所形成的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依據和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訴訟文書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二條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要根據刑事、民事、經濟類別,按年度、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一個案件從收案、結案到歸檔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批覆等)和公文、函電,都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審級改變的案件另行編號。
第三條各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都必須用毛筆或鋼筆書寫、簽發,由審判庭經辦案件的書記員負責整理立卷歸檔,歸檔前由案件主要承辦人負責立卷質量的檢查。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後,經辦書記員應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訴訟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在案件辦結以後,要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發現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條卷內訴訟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書材料一律剔除。多餘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為備日後查考,可保留三份夾在已裝訂好的卷內。
第六條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已轉化成為審判案件的,或經審判監督處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訴,其形成的訴訟文書材料,應按審判案件的立卷標準立卷。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刑、民申訴或人民來信,可以不立卷歸檔。(1)不屬法院業務範圍歸口交辦的人民來信;(2)答覆來信來訪人到有關法院直訴的信件或記錄;(3)詢問一般法律手續問題的來信來訪;(4)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5)內容、地址不清的申訴信件;(6)確係精神病人的來信;(7)刑、民案件申訴中內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項由有關業務單位自行處理。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條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總的要求是,按照訴訟程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自然順序進行排列。
第九條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移送書;(4)起訴書正本;(5)起訴書附屬檔案;(6)閱卷筆錄;(7)準備庭筆錄;(8)送達起訴書筆錄;(9)審問筆錄;(10)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1)聘請、指定、委託辯護人的有關材料;(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票等;(13)開庭公告;(14)審判庭審判筆錄;(15)審判庭詢問證人筆錄;(16)辯護詞、公訴詞;(17)合議庭評議筆錄;(18)案情報告;(19)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20)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原本和正本;(21)宣判筆錄;(22)判決書和裁定書等送達回證;(23)抗訴書;(24)移送抗訴案件報告或抗訴案件移送書;(25)上級法院退卷函;(26)上級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正本;(27)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回執);(28)贓、證物移送清單和處理手續材料;(29)備考表;(30)卷底。
第十條一審刑事案件中關於死刑、死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按第九條的(1)至(22)排列後繼續排列:
(1)上報死刑、死緩覆核函(報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批覆;(3)退卷函;(4)執行死刑命令;(5)對死刑執行前驗明正身筆錄;(6)執行死刑筆錄;(7)執行死刑布告簽發稿;(8)執行死刑報告;(9)死刑案犯執行前後照片;(10)對死刑犯家屬領取骨灰或屍體的通知;(11)屍體處理登記表。
第十一條刑事二審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抗訴或抗訴移送書;(4)一審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5)抗訴書、抗訴書;(6)答辯狀;(7)一審案情綜合報告;(8)閱卷筆錄;(9)準備庭筆錄;(10)審訊筆錄;(11)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票等;(13)審判庭審判筆錄;(14)審判庭詢問證人筆錄;(15)案情綜合報告;(16)合議庭評議筆錄;(17)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8)判決書或裁定書原本和正本;(19)宣判筆錄;(20)退卷函;(21)送達回證;(22)執行通知書回執(釋放證回執);(23)備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條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訴狀或口訴筆錄;(4)立案通知書(通知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5)應訴通知書回執;(6)答辯書;(7)詢問筆錄;(8)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9)調解材料和調解筆錄;(10)準備庭筆錄;(11)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鑑定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等;(13)開庭公告;(14)審判庭筆錄;(15)案情報告;(16)評議筆錄;(17)調解書、撤訴書;(18)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9)判決書或裁定書原本和正本;(20)宣判筆錄;(21)送達回證;(22)抗訴書;(23)上級法院退卷函;(24)上級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正本;(25)證物處理手續材料;(26)執行手續材料;(27)備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條民事二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抗訴移送書;(4)原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5)抗訴書;(6)答辯狀;(7)閱卷筆錄;(8)詢問筆錄;(9)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0)調解筆錄;(11)撤訴書;(12)準備庭筆錄;(13)開庭前的通知、傳票等;(14)審判庭筆錄;(15)案情報告;(16)評議筆錄;(17)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8)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原本和正本;(19)宣判筆錄;(20)送達回證;(21)備考表;(22)卷底。
第十四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中沒有列舉的訴訟文書材料,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形成的順序排列。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申訴案件、覆核案件和加減刑案件的文書材料,可參照上述排列順序整理。
第十五條集團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廣、具有民眾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問題,也有隻屬於個人責任的問題,案件形成的材料較多,其組卷辦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礎上,屬於共同性的問題立成綜合卷,屬於個人責任問題的分別單獨建立分卷。其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參照一審案件的排列順序處理。
第十六條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省、市、自治區法院系統實際工作的需要,自行決定。四、立卷編目
第十七條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後,要逐張編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卷底、備考表不編頁碼。頁碼編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字型要整齊、清楚。
第十八條要認真登記好卷內目錄。一份訴訟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判決書、裁定書的原本和正本編一個順序號。卷內目錄應按卷內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標明起止張號,字跡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條卷宗封面所列的各個項目,都要用毛筆或鋼筆逐項填寫齊全,書寫要工整。其中結案日期填寫正式宣判日期。五、卷宗裝訂
第二十條裝訂前要做好訴訟文書材料的檢查。對破損或褪色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和複製。裝訂部位過窄或有字跡的材料,要用紙加襯邊。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要加貼襯紙。紙張大於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摺疊整齊。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應當譯成中文附在後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屬物都要剔除乾淨。
第二十一條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每卷以二百張左右為宜,過多時應按形成的順序分冊訂卷。
第二十二條卷宗必須用線繩三眼至五眼裝訂牢固,不要漏訂。長度應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材料,要單獨立卷,不要與公安機關預審卷、檢察機關起訴卷混訂或合訂。
第二十四條卷宗裝訂以後,應檢查檔案材料有無漏訂現象,然後在卷底裝訂線上貼上封紙,並用承辦書記員名章加蓋騎縫。六、歸檔
第二十五條要在案件結案以後的一個季度內歸檔。案卷要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見,向檔案室移交,並辦好交接手續。凡立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有關書記員負責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條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相檔案,應在每盤上註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承辦單位、錄製人、錄製時間、錄製內容,並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二十七條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或裝入證物袋,在證物袋上寫明名稱、數量、特徵、來源。不便附卷保存的,應當另行包裝,註明所屬案件的年度、審級、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證物的名稱、數量、特徵等,隨同本案卷宗歸檔。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證物,因不適於保存,可拍照附卷,經領導批准銷毀或處理。
第二十八條有贓、證物執行工作或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卷宗,可以在執行完畢後附入原卷歸檔。需要長期執行的,可用原收案號立執行卷,執行完畢後,併入原卷歸檔保存。
第二十九條已歸檔的審判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書材料時,必須徵得檔案人員同意,按立卷要求辦理,以保證卷宗的質量。七、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項,高級人民法院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補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