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變更是指羅馬法中人的權利能力,即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有人格大變更、人格中變更和人格小變更之分。 基本介紹 中文名:人格變更定義:羅馬法中人的權利能力 羅馬公民喪失家族權而保有自由權與市民權的,稱人格小變更。喪失市民權成為拉丁人或外來人的,稱人格中變更,並同時喪失家族權,只保有自由權。喪失自由權淪為奴隸的,稱人格大變更,並同時喪失市民權和家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