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確保法,全稱《為維持和提高學校教育質量,確保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員人才的特別措施法》。日本 1974 年 2 月制定。由目的、定義、優待措施、人事院的勸告 4 條組成。旨在對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員的工資待遇採取特別措施,以維持和提高學校教育質量。規定人事院必須就教職員的工資問題向國會及內閣提出必要的建議。
人事院依據本法提出了《提高教職員工資的三年規劃》, 被批准實施。《規劃》內容:自 1974年 1月和 1975年 1月起,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員的平均工資分別增加 9%和 7%,自 1976年 3月和 1977年 3月起,再分別增加 5%,使其平均工資高於一般公務員平均工資的 16%。至 1982年已增至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