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立法是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人口普查工作中各級政府和各級普查機構的職責,普查的時間安排,調查範圍和預算計畫,明確居民有法律義務如實申報普查項目,普查人員有法律義務對居民進行詢問和準確填寫普查表,普查機構必須依法為居民申報的內容保密等項的法律檔案。人口普查立法是普查工作順利進行的首要保證。
人口普查立法一般分為臨時性立法和長久性立法兩種形式。臨時性立法,是在每次普查前,由政府頒布實施普查的法令,規定人口普查的有關事項。長久性立法,是將人口普查的有關規定一次性載入憲法、統計法或專門的普查法中。例如美國憲法規定:“在美國國會第一次會議以後三年內,並在以後每隔10年舉行一次人口普查”,1902年美國又制定了永久性的普查法,設立了普查局。1920年英國也制定了普查法。長久性的普查法應嚴格規定出實施普查的周期,無須規定具體日子。長久性立法可以促使政府支持和批准普查預算,促使和要求普查執行機構及時著手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