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是2013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 性質:國家法規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改委
  • 通知時間 :2013年3月4日
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總結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於印發〈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63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3月4日
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招標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招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素質,規範招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項目採購中從事招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依法從事招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招標師,是指經考試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招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招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分為招標師和高級招標師。高級招標師的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招標師英文譯為:Tenderer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負責招標師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招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建立和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具體工作委託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承擔。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招標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一條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第三章註冊
第十三條國家對招標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可以招標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是招標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招標師資格註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招標項目或者代理機構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發展改革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的註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頒發或送達批准註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註冊證》。
第十九條註冊證的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招標師的執業憑證,由招標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條申請初始註冊者,應當自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和不予註冊等註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繼續教育是招標師延續註冊、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期內,招標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招標師電子網路信息平台,為申請註冊的人員提供註冊申請、信息查詢等服務,加強招標師信用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告招標師註冊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招標師註冊的初步審查部門和註冊審批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招標師應當在一個招標項目單位或者具有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單位,開展與該單位資質許可範圍和本人註冊的專業範圍相適應的招標執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招標師的執業範圍:
(一)策劃招標方案,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招標全過程,處理異議,協助解決爭議;
(二)招標活動的諮詢和評估;
(三)協助訂立和管理招標契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招標採購業務。
第二十六條招標師的執業能力:
(一)掌握招標採購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規範以及技術經濟知識,分析、判斷和解決相關專業問題;
(二)組織策劃、實施和管理招標全過程,編寫、審核有關招標檔案及契約,協助指導與管理招標契約的談判、訂立和履行,運用電子信息技術組織招標活動;
(三)了解國際、國內招標行業發展狀況,開展招標專業技術研究、交流、諮詢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招標活動中形成的相關檔案,應當由招標師簽字,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招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招標師稱謂;
(二)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內從事招標執業活動;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可以向相關招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執業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九條招標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招標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招標執業活動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招標工作能力;
(七)協助註冊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通過考試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並符合《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其經濟師專業職務。
通過考試取得招標師職業資格證書是申請評定本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配備招標師的數量、招標師簽字的檔案種類、繼續教育等註冊執業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7〕63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可按照本規定要求申請註冊執業。註冊執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和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承擔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成立招標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編寫和命題工作,承擔考試試題庫的建設工作。
第三條招標師資格考試科目為招標採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招標採購項目管理、招標採購專業實務和招標採購契約管理4個科目。
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併合格,方可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
第四條招標師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招標採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和招標採購項目管理2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招標採購專業實務和招標採購契約管理2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五條符合《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招標師資格考試。
第六條符合《暫行規定》中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招標採購項目管理和招標採購契約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招標採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和招標採購專業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級經濟師或者高級工程師職稱;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或者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
第七條為保證招標師資格考試科目名稱調整的平穩過渡,在2014年度考試報名時,應按如下要求進行:
(一)在2013年,已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科目要求參加考試,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員,在2014年度可繼續按照原科目要求參加其他剩餘科目的考試。在2014年,仍未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在2015年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和要求參加4個新科目的考試。
(二)在2014年度首次參加招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4個科目報名參加考試,其考試成績按4年為一個滾動周期的辦法管理;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免試相應科目,其考試成績按2年為一個滾動周期的辦法管理。
自2015年起,招標師資格考試報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科目和相關要求進行。
第八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高、中等學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定為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管理部門和考務實施機構,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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