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三版)》於2022年8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三版)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全文,發布信息,
全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三版)
-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 | ||||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 |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修訂) | ||||
9.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8月20日公布) | ||||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 ||||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修訂) | ||||
12.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修訂) | ||||
13.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公布) | ||||
14.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 | ||||
1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 | ||||
16.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公布) | ||||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 | ||||
18.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修訂) | ||||
19.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28日公布) | ||||
20.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6月29日公布) | ||||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 | ||||
2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3月24日修訂) | ||||
2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 | ||||
2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2020年3月27日修訂) | ||||
25.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訂) | ||||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21年4月7日修訂) | ||||
27.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 (2016年12月1日公布) | ||||
28.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12月9日公布) | ||||
29.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公布) | ||||
30.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9月18日公布) | ||||
3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6月29日公布) | ||||
3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6月20日公布) | ||||
3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年1月24日公布) | ||||
34.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7年3月13日修訂) | ||||
35.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19年12月31日修訂) | ||||
36.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2020年12月18日公布) | ||||
37.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22年1月7日修訂) | ||||
38.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22年2月9日公布) | ||||
39.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2012年6月29日印發) |
- 事項清單
類型 | 序號 | 隨機抽查事項 | 法律依據 | 備註 |
---|---|---|---|---|
規章制度 | 1 |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 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 相關法律檔案均為簡稱,下同 |
2 |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條 | ||
勞動契約及招用工管理 | 3 |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契約文本是否載明勞動契約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必備條款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一條 | |
4 | 用人單位是否將勞動契約文本交付勞動者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一條 | ||
5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法規定約定試用期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三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 ||
6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
7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
8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是否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 ||
9 |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依照勞動契約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 ||
10 | 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契約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書面證明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九條 | ||
11 | 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契約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契約 | 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 | ||
勞動契約及招用工管理 | 12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 《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 |
13 |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過程中是否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
14 | 用人單位是否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 | 工會法第五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九條 | ||
15 | 用人單位是否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 | 工會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九條 | ||
16 | 職工是否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契約或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契約 | 工會法第五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九條 | ||
17 | 用人單位是否妥善保存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八條 |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18 | 用人單位是否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 勞動法第九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 |
19 | 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對不休假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 ||
特殊勞動保護 | 20 | 單位或個人是否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 | |
21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
22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是否為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九條 | ||
特殊勞動保護 | 23 | 用人單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
24 | 用人單位是否使用童工 | 勞動法第九十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
25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形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 ||
26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是否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九條 | ||
27 | 娛樂場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
28 |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勞動法第九十五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
29 |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女職工產假不滿法定天數;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勞動法第九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
高溫勞動保護 | 30 | 用人單位是否在高溫條件下違反規定安排勞動者作業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31 | 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
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標準 | 32 |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 | |
33 | 用人單位是否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賠償金 | 《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
34 | 是否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 | ||
35 | 是否編制工資支付台賬並依法保存,或者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 | ||
36 | 是否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 | ||
37 |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38 |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 | ||
39 |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是否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40 | 分包單位是否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標準 | 41 |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42 | 分包單位是否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43 |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44 | 建設單位是否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45 |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契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的情形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社會保險 | 46 | 用人單位(包括有繳納社保義務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是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
47 | 用人單位(包括有繳納社保義務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三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
48 | 繳費單位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無法確定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經核定徵收後是否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49 |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是否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
50 | 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將繳費明細告知勞動者本人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 | ||
社會保險 | 51 | 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虛假鑑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
52 | 單位或個人是否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 | ||
53 | 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用人單位或個人是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一條 | ||
就業與人力資源服務 | 54 | 單位或個人是否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條 | |
55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是否履行備案義務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 ||
56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是否按規定提交書面報告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
57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發布不真實、不合法的招聘就業信息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
58 | 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違法設定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 《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
59 | 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 | 《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
60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部制度、保存服務台賬、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
就業與人力資源服務 | 61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監督機關及監督電話等事項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 | |
62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
63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
64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
65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
66 | 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依法進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儲、發布 | 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
67 | 以網路招聘服務平台方式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核驗、登記以及招聘信 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 |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
68 | 從事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船員服務機構是否將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信息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船員條例》第五十八條 | ||
69 | 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員服務時,是否提供虛假信息,欺詐船員 | 《船員條例》第五十九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70 | 從事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船員服務機構是否依法與相關勞動者或者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契約 | 《船員條例》第六十條 | ||
71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建立服務台賬,或雖建立服務台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 | ||
72 |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是否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 | ||
就業與人力資源服務 | 73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
74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
75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是否違反職業教育法規定,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 職業教育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76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發布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情形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
77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行為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
78 |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未經依法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行為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
79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接受代理業務的行為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 ||
80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招聘不得招聘人員、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者採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
81 | 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B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是否將B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 ||
82 | 用人單位是否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 | ||
外國人就業 | 83 | 外國人是否拒絕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
84 | 外國人和用人單位是否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 ||
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 85 | 企業是否依法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七條、職業教育法第六十四條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86 |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是否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 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 職業教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 |
87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情形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涉及情形:(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
88 | 社會組織或個人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 ||
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 89 |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規定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及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的相關決定 | 國務院相關決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41號)、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35號)、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 |
90 | 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考核鑑定機構是否依法備案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 2018年新修訂的勞動法第六十九條,將原規定“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修改為“由經備案的考核鑑定機構” | |
91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存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情形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涉及情形:(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 |
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 92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存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情形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涉及情形:(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九)超出辦學許可範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
93 | 單位或個人是否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 | ||
94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在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二條 | ||
95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否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 | ||
96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未經批准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五條 | ||
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 97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存在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 | |
98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 | ||
勞務派遣 | 99 |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契約是否載明勞動契約必備條款 | 勞動契約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100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 勞動契約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101 |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 勞動契約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102 |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定,或者協定內容是否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定責任 | 勞動契約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103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將勞務派遣協定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104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105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勞務派遣 | 106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向設立該單位的用工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107 | 用工單位是否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或者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定 | 勞動契約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 | ||
108 | 用工單位是否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第九十二條 | ||
109 | 用工單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義務的情形 | 勞動契約法第九十二條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 |
110 | 用工單位是否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 | ||
111 | 用工單位是否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二條 | ||
112 | 單位或個人是否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勞動契約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
113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的情形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涉及情形:(一)塗改、倒 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
勞務派遣 | 114 | 用工單位是否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以外的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條 | |
115 | 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是否超過規定比例 |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 | ||
116 |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是否履行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法定程式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 |
117 | 用工單位是否違法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 勞動契約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
妨礙行政執法 | 118 | 是否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涉及情形:(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119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 |
發布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三版)》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2〕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我部重新修訂編制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三版)》。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本清單並結合地方立法情況,對本地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相應修訂,主動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