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應知的民法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齊博學、馬永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人應知的民法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 作者:齊博學、馬永正
- 出版時間:2023年5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6862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該書以日常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熱點問題為背景,通過真實的裁判案例介紹、法律索引、律師解讀等方式,對《民法典》中的專業法律知識以通俗的語言進行講解,並提出作者的獨特觀點,以期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學習《民法典》,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日常生活問題,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其中,典型案例部分選取了《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物權編、契約編等方面日常法律概念容易混淆、法律糾紛發生較多、《 民法典》實施後的法律適用有所變化的常見案例,通過細緻講解的方式普及基本法律概念和常識,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內容和法律適用原則,使讀者能夠簡單通俗地理解法律原則,了解法律規則,形成法律思維。作者系法學理論知識紮實、法律實務經驗豐富、熱愛歷史文化的專職律師,因此在個別案例的引文介紹和律師解讀部分還融入了文學、歷史、文化等方面的常識,使枯燥的法律知識與日常生活、文化美學等相結合,以期給讀者提供更佳的閱讀體驗。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部分 婚姻家事法律問題
一、夫妻“忠誠協定”的法律效力問題
夫妻“忠誠協定”具有道德約束力,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
二、婚內出軌能否作為離婚賠償的條件
婚內一方存在多次出軌或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當視為存在重大過錯,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向其主張賠償
三、分手時能否索要戀愛期間的部分花銷
情侶戀愛期間相互轉賬、互贈禮物等行為應當結合轉賬金額及用途或禮物貴重程度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贈與
四、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確定及撫養費標準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當事人拒不配合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DNA鑑定,也無法提供相反證據或所舉的證據不足以反駁對方主張的,應當認定雙方存在親子關係
五、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認定和承擔問題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婚姻關係存續期不能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決定性因素
六、丈夫贈與主播的錢財妻子可主張返還
丈夫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出於其他目的直接向女主播進行贈與的,妻子可以請求女主播予以返還財產
七、丈夫在平台打*後妻子無法索回財產
在網路直播平台進行的打*應當視為消費行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構成贈與的,打*人或其配偶均無權主張返還
八、前兒媳欲嫁給前公公,法律是否應當允許
類似於前兒媳欲嫁前公公等問題,雖然法律未明確禁止此類婚姻登記,但實踐中應當重點關注雙方是否存在建立婚姻關係的真實合意
九、繼承中的財產分割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繼承人默示接受繼承後,遺產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分割遺產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應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十、無贍養義務的人贍養老人可分得遺產
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在繼承時依法均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
第二部分 侵權責任法律問題
一、侵犯著作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使用、傳播其作品,或就該作品對外提供服務的,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二、侵犯所有權—排除妨害、支付租金
物權人在自己的動產或不動產被他人侵占時,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
三、侵犯名譽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行為人貶損他人名譽致不特定多數人對其產生不當評價的,屬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向被侵害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責任
四、相鄰關係糾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擅自占用、處分不動產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侵犯使用權—消除危險、排除妨礙
行為人因其行為對他人造成現實危險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險,同時受害人在維權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六、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放任或主動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屬於自甘風險行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七、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好意施惠
無償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部分 擔保責任法律問題
一、抵押權優先受償範圍
抵押權登記證書上記載的“債權數額”與抵押擔保範圍的概念不同,債權人有權主張按照抵押契約約定或者法定的擔保範圍行使優先受償權
二、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
動產不僅可以質押也可以抵押,動產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三、留置權的成立與行使
除企業之間的留置外,債權人行使留置權應確保留置物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並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
四、約定不明的保證責任
保證契約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方式或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部分 房屋買賣法律問題
一、借名買房產生糾紛的法律問題(1)
非因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政府的限購政策、經濟適用房供應政策等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借名買房行為合法有效
二、借名買房產生糾紛的法律問題(2)
借名買房以規避政策性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等為條件的,借名買房的協定將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契約
三、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責任
夫妻中的一方擅自處置共有房屋的,如果買賣契約不存在無效情形,且購買人已經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產權登記,則買賣關係合法成立,房屋應當歸購買人所有
四、樓盤爛尾後按揭貸款償還問題(1)
銀行在發放個人購房按揭貸款中,由於故意或者過失等原因未履行資金支付的監管義務,致使開發商挪用項目資金導致項目無法按期交房的,購房人在房屋具備交付條件之前有權拒絕償還貸款本息
五、樓盤爛尾後按揭貸款償還問題(2)
商品房買賣契約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契約也被解除的,購房者未清償部分的按揭貸款應由開發商繼續償還
六、購房後能否主張退賠精裝修的差價
商品房的裝修價格不能直接等同於裝修標準,房屋購買人不能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裝修標準低於約定的裝修標準為由要求返還裝修差價
七、層高縮水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層高“縮水”使得房屋的可用空間相應減少,在實際層高明顯少於契約約定的層高時,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八、惡意串通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無效
惡意買受人即使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權利的法律保護順序在先,其權利亦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占有房屋或者保護順序在後的其他買受人
第五部分 民間借貸法律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標準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契約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
二、民間借貸“砍頭息”問題
“砍頭息”屬於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民間借貸行為,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應當避免出現這種行為
三、法定利率上限不影響律師費的主張
律師費不屬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其他費用”,即使借款利率已達法定利率上限,出借人亦可要求借款人承擔其合理支出的律師費
四、出借人對已支付借款承擔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契約自出借人實際支付借款時成立,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應當承擔借款契約合法成立的舉證責任
五、職業放貸人的法律認定及法律後果
資金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反覆或經常性地向不特定對象出藉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其行為明顯帶有營業性、營利性特點的,可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第六部分 物業糾紛法律問題
一、業主應當依約履行物業費等費用交納義務
物業服務人無論是基於物業服務契約還是小區自治管理公約、方案、規定等,均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費
二、業主不應以物業服務瑕疵為由拒交物業費
在物業服務人提供了相應的物業服務前提下,即使出現服務質量瑕疵,亦不能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
三、門禁卡、電梯卡等不能與物業費進行捆綁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但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四、服務契約終止後原物業服務人應及時退場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後,無論選聘新物業服務人的流程是否合法,原物業服務人均應當依法退出小區的物業管理
五、“人防車位”的收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在開發商沒有證據證明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核算在商品房開發成本之外時,應當認定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隨著房屋銷售實際已轉化為全體購房業主承擔,“人防車位”的收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六、停車費中包含車位租金和停放費是否合理
通常所說的小區停車費或稱車位費,一般包含車位租金和汽車停放費兩部分費用
七、業主被隔離樁設施絆傷物業服務人須擔責
物業服務人實際工作存在疏忽或者漏洞,致使業主因此受到傷害的,即使業主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物業服務人也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業主抄近道回家致摔傷物業服務人不擔責
受害人系因貪圖方便、自甘風險、破壞管理秩序或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行為導致危險的發生,物業服務人不應成為“背鍋俠”
第七部分 常見契約法律問題
一、幾種常見的契約糾紛
1.疫情期間房租糾紛問題
在疫情突發期間,人們更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通過協商調整契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或價款數額等,維持契約權利義務的平衡狀態,促進市場交易的持續穩定,維護經濟社會的平穩發展
2.一般租房契約違約問題
房屋承租人以實際搬離承租房屋、拒付租金等方式主張解除租賃契約的,不能達到契約實際解除的效果
3.買賣契約現實交付問題
買賣契約中買受人自標的物交付時取得物的所有權,標的物的損毀、滅失風險應當自交付完成之時發生轉移
4.加工承攬契約違約問題
加工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契約約定或者存在質量問題時,定作方首先採取的措施應是要求加工方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非直接解除加工承攬契約
5.契約欺詐法律認定問題
契約欺詐將直接危及契約本身的效力,欺詐方的行為程度和後果,可能使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二、契約債權訴訟時效問題
1.一審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提出不應支持
訴訟時效抗辯應當在一審訴訟中即明確提出,否則權利人就有可能失去抗辯權的保護
2.訴訟時效屆滿後償還部分債務不能中斷時效
訴訟時效屆滿後,即使債務人自願償還了部分債務,也不能再產生時效中斷的作用
3.連帶債務人行使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不具有涉他性
連帶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行為僅能約束自身,對其他債務人不具有實質影響,其他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仍然有效
三、契約簽訂常見的陷阱
1.陷阱一:訂金、定金要分清
在契約交易過程中,購買人應當認真辨別“定金”與“訂金”的適用,避免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2.陷阱二:擴大解釋應提防
契約當事人在與對方協商制定契約條款時,應當提防相對方通過擴大解釋加重自身一方的法律義務,侵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3.陷阱三:放棄權利須謹慎
契約當事人有權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自由處分自身的民事權利,而當該種處分行為直接帶來自身權利縮減、義務加重的情形時,應當審慎確認
4.陷阱四:法律關係當明確
在簽訂契約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首先明確契約的性質,也即想要通過契約達到什麼樣的行為結果,並留存體現契約性質、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性證據
5.陷阱五:關鍵內容勿寫錯
在簽訂契約的過程中必須認真核實、仔細審查,尤其涉及大宗商品交易或者大額資金支付的契約,有必要聘請專業律師提供相應的法律諮詢服務
6.陷阱六:空白契約自擔責
空白契約的提供方實質上已經將契約空白處填寫相關內容的權利讓渡給了契約相對方,因此只要相對方填寫的內容合法有效,空白契約的提供方就應當受到約束,依約履行相關義務
7.陷阱七:另類契約——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具備契約基本要素及履行條件時,應當認定其屬於實質意義上的契約
8.陷阱八:另類契約——備忘錄
具備契約基本要素、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備忘錄”屬於實質意義上的契約
第八部分 如何選擇律師服務
目錄
第一部分 婚姻家事法律問題
一、夫妻“忠誠協定”的法律效力問題
夫妻“忠誠協定”具有道德約束力,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
二、婚內出軌能否作為離婚賠償的條件
婚內一方存在多次出軌或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當視為存在重大過錯,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向其主張賠償
三、分手時能否索要戀愛期間的部分花銷
情侶戀愛期間相互轉賬、互贈禮物等行為應當結合轉賬金額及用途或禮物貴重程度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贈與
四、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確定及撫養費標準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當事人拒不配合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DNA鑑定,也無法提供相反證據或所舉的證據不足以反駁對方主張的,應當認定雙方存在親子關係
五、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認定和承擔問題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婚姻關係存續期不能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決定性因素
六、丈夫贈與主播的錢財妻子可主張返還
丈夫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出於其他目的直接向女主播進行贈與的,妻子可以請求女主播予以返還財產
七、丈夫在平台打*後妻子無法索回財產
在網路直播平台進行的打*應當視為消費行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構成贈與的,打*人或其配偶均無權主張返還
八、前兒媳欲嫁給前公公,法律是否應當允許
類似於前兒媳欲嫁前公公等問題,雖然法律未明確禁止此類婚姻登記,但實踐中應當重點關注雙方是否存在建立婚姻關係的真實合意
九、繼承中的財產分割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繼承人默示接受繼承後,遺產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分割遺產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應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十、無贍養義務的人贍養老人可分得遺產
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在繼承時依法均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
第二部分 侵權責任法律問題
一、侵犯著作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使用、傳播其作品,或就該作品對外提供服務的,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二、侵犯所有權—排除妨害、支付租金
物權人在自己的動產或不動產被他人侵占時,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
三、侵犯名譽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行為人貶損他人名譽致不特定多數人對其產生不當評價的,屬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向被侵害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責任
四、相鄰關係糾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擅自占用、處分不動產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侵犯使用權—消除危險、排除妨礙
行為人因其行為對他人造成現實危險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險,同時受害人在維權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六、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放任或主動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屬於自甘風險行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七、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好意施惠
無償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部分 擔保責任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