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嚴防企業在填報稽察基礎材料時弄虛作假的通知

國家人事部關於嚴防企業在填報稽察基礎材料時弄虛作假的通知:該通知詳細例舉了各種企業在配合稽察查賬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弄虛作假的情況。

如有觸犯將從嚴查處,追究當事人、企業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特別是企業領導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嚴防企業在填報稽察基礎材料時弄虛作假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人事部
  • 發布日期:【】1998-07-23
  • 發布文號: 【】人發[1998]52號
【發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文號】人發[1998]52號
【發布日期】1998-07-23
【生效日期】1998-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人事部關於嚴防企業在填報稽察基礎材料時弄虛作假的通知
各有關大型企業: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方案的通知(國發[1998]14號)和《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確保填報和編寫的稽察基礎材料能真實、全面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在查閱、核對、使用以往的企業財務賬目、憑證和資料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嚴防出現藉機作假賬目、搞假憑證、編假資料等弄虛作假的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必須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民眾的根本利益,如實反映已經發生過的企業財務情況。企業領導人特別是財務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政令法規,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履行職責,恪盡職守,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保證企業的各類會計賬目、原始憑證和財務資料不出現弄虛作假的問題,確保其真實、完整、可靠。
二、必須原原本本地保存企業的全部會計賬目、報表數據、內容、財務記錄,保持原會計處理方法,任何人不得自己直接或指使、示意、委託他人製做假賬目、提供假憑證、編寫假資料,以及轉移、銷毀、塗抹、篡改財務賬目、會計報表、原始憑證和相應資料。對已經或正在弄虛作假的,要立即徹底糾正,並據實一一列出,詳細說明。
三、企業必須積極支持和配合稽察查賬工作,在填報和編寫稽察基礎材料時,要嚴格按照《稽察工作基礎材料》關於“填寫範圍”的要求,詳實地提供母公司、主要子公司、海外公司的全套材料,次要子公司的概要材料。不得故意不提供與稽
察查賬有關的資料,不得填報不實不當的證明,不得有意隱瞞實際財務狀況,不得使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會處理方法,更不得給稽察工作設定障礙。
四、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借閱、核查和使用企業財務會計總賬、分賬及專項賬目的規定,嚴格辦理程式、借閱手續和登記備案,防止損毀和丟失。
五、自發文之日起,如有做假賬不糾正、不說明的,或繼續弄虛作假、故意編造、提供和出具虛假財務報告、會計報表的,一經發現,定將從嚴查處,追究當事人、企業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特別是企業領導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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