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貢。
1.將擬訂本市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3.將公務員培訓的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入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引進高層次專家和緊缺專家的職責,提高引進外國專家的層次。
8.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最佳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
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入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博士後管理工怍,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局行政許可實施;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組織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制定和實施;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各項法律法規;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對全局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和宣傳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信訪事項、行風熱線、市長熱線和投訴辦理的組織、審核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受理投訴、舉報,並查處基金管理中違規、違紀案件;對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審核和監督管理;對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監督檢查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監察權;制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監察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和監督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負責市屬企業勞動年審工作;指導人事、勞動仲裁工作。
(三)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失業保險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機構的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受省委託承擔境外公民來亳就業和介紹我方公民出境就業工作;承辦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並擬訂實施全市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規劃和管理全市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貫徹落實農民工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規,並擬訂實施全市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政策;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市各類人才市場;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埋工作;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調配事宜;承擔市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及其基金管理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做好企業重組改制、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查備案工作。
(四)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擬訂實施全市具體落實方案、辦法;負責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貫徹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擬訂貫徹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細則並組織落實;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市外國專家局)。
組織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政策的落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聘用和職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做好事業單位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建立和完善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牙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亳工作(回國)或定居政策;貫徹並實施國(境)外機構在亳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六)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並擬訂實施相關規劃、標準、辦法;貫徹落實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擬訂實施全市規劃、標準、辦法;負責有關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標準工作;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七)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並擬訂實施全市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緒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審批、監督、檢查;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工作;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法規、政策,並擬訂實施全市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勞動能力、護理等級及職工非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等相關鑑定;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定工作;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八)市公務員局(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
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辦市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考核、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承辦以政府名義的獎勵、表彰辜宜;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市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工作;指導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行監督;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直、中央駐亳單位安置、選調和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市公務員局局長);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2名市公務員局副局長職數),其中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
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擬訂和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市教育局負責指導高校加強在校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二)市公務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科級以下(不合科級,下同)人員的考錄(招聘);負責政府序列科以下人員的調配,轉任及檔案管理;負責市直機關單位處級以下人員年度考核;負責全市公務員登記、獎勵、統計;負責市直單位處級以下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工資(離退休金)的審批及市管幹部工資的初核等。以上按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審批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市委組織部行文。市委組織部負責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科級幹部(含非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審查、轉任、調配、檔案管理及公務員的調任;負責黨群序列人員的調配;負責市管幹部的年度考核及工資審批。
(三)市、區行政幹部培訓和人才培訓及人才市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負責。
(四)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