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研究

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研究

《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研究》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桂林。本書主要介紹了京津冀大氣污染狀況及特點、京津冀大氣污染的形成原因、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必然性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研究
  • 作者:高桂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5207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治理是近些年來社會廣為關注的話題,由於大氣污染具有流動性的基本特徵,京津冀三地的大氣污染又是相互影響、相互混合的,於是就形成了區域性大氣污染,因而治理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應當由京津冀三地實施聯合防治的策略。京津冀大氣污染治理的聯合立法在程式上有所創新:一是專家諮詢程式。二是公眾參與程式。三是信息公開程式。在司法上要完善以下機制:一是要在京津冀地區建立統一的司法受案、司法審判機制,包括統一的抗訴管轄法院的設定,打破行政地域管轄的限制,這樣才能夠使跨區大氣污染環境糾紛得到順利地受理。二是京津冀大氣污染治理聯合司法不僅需要建立統一的受案系統,而且還要在實體審判方面確立一些通行的原則,其中*為重要的就是審判標準問題。三是京津冀大氣污染治理聯合司法還需要解決跨區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四是京津冀大氣污染治理聯合司法的體系中,司法機關參與大氣污染治理的方式有很多,不僅可以採取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方式,還可以採取檢察機關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方式。在環保督察方面,可以採取以下具體做法:一是要出台聯合防治環保督察規範性管理檔案。二是要明確聯合防治環保督察巡視組權利程式。三是要規定聯合防治環保督察巡視的責任承擔。四是要建立完善的環保督查長效機制評估機制。五是要做好環保督察與監察委員會的銜接工作。

圖書目錄

第一編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基礎
第一章京津冀大氣污染狀況及特點
第一節北京地區大氣污染
一、北京地區空氣品質基本狀況
二、北京地區主要的大氣污染源
三、北京地區大氣污染基本特徵
第二節天津地區大氣污染
一、天津地區空氣品質基本狀況
二、天津地區的主要大氣污染源
三、天津地區大氣污染基本特徵
第三節河北地區大氣污染
一、河北地區空氣品質基本狀況
二、河北地區的主要大氣污染源
三、河北地區大氣污染基本特徵
第二章京津冀大氣污染的形成原因
第一節區域經濟結構不合理形成原髮型大氣污染
一、京津冀地區的部門產業結構分析
二、京津冀地區的空間產業結構分析
三、京津冀地區原髮型大氣污染形成
第二節自然氣候因素造成輸入與混合型大氣污染
一、京津冀地區自然氣候基本狀況
二、空氣流動性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三、大氣污染在京津冀地區的混合
第三節傳統治理模式不適宜於區域大氣污染治理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與大氣污染治理
二、政治因素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影響
三、文化習慣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影響
第四節傳統法律措施治理區域大氣污染時效率低
一、管轄地域性特徵難以有效治理大氣污染
二、缺乏配合機制增加了大氣污染治理難度
三、跨區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
四、缺乏經濟補償機制使生態恢復較為困難
第三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必然性
第一節踐行京津冀一體化戰略的政治需求
一、京津冀一體化戰略目標的歷史時代背景
二、京津冀一體化頂層設計思路的目的指向
三、聯合治理是踐行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要求
第二節踐行國家生態文明戰略目標的需要
一、生態文明戰略的提出以及歷史必然性
二、以法治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現實選擇性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與生態文明
第三節踐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經濟需求
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社會背景
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標任務
三、踐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
第四節完善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需求
一、關於聯合防治的法律制度規範
二、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基本原則
三、治理京津冀大氣污染的必然選擇
第四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構成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主體結構
一、法定型結構
二、擴展型結構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主觀結構
一、緊密式聯合
二、鬆散式聯合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客體結構
一、聯合立法機制
二、聯合司法機制
三、聯合執法機制
第四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客觀結構
一、統一規劃
二、統一標準
三、統一措施
第二編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機制
第五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礎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制度概述
一、聯合立法法律現象的法律文化及實踐淵源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制度依據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本特徵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現實需求
一、不同學科之間針對立法需求的概念性表述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需求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供給
一、不同學科之間針對立法供給的概念性表述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供給
第四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博弈均衡
一、從供需均衡到立法博弈的法律經濟學界定
二、從博弈論視角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理論分析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納什均衡
第五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實效標準
一、基於法律經濟分析觀察立法中的成本構成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成本分析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與立法效率
第六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模式與程式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本模式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基本模式的範圍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性地方法規的總特徵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性地方法規的優先性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擴展模式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擴展模式範圍界定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性地方政府規章的特點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性地方政府規章的優勢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本程式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核心問題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追加程式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修訂程式
第七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過程的專家諮詢
第一節專家參與立法制度的思想基礎及專家諮詢程式的現實發展
一、專家參與立法制度的思想淵源
二、立法中專家諮詢程式域外考察
三、我國立法過程中專家諮詢現狀
第二節專家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一、專家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促進社會資源最佳化配置
二、專家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促進立法程式最佳化配置
三、專家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促進立法經驗累積增長
第三節效率觀念下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專家諮詢程式
一、帕累托效率下立法模式效率最最佳化選擇
二、供需均衡下參與立法專家成員遴選機制
三、均衡理念下專家參與立法的結構性組成
四、建立考核激勵機制抵消制度的負外部性
五、建立專家諮詢追責機制增強程式強制力
六、建立專家交流平台提升聯合立法的效用
第八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一節公眾參與環境立法的法律經濟學基礎及在我國的現實發展
一、公民參與環境立法的思想基礎
二、公民參與環境立法的法律價值
三、公眾參與環境立法的現狀
第二節公眾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一、立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誘發的法律風險
二、公眾參與立法中的信息不對稱及其消減
三、公眾參與聯合立法提升社會資源利用率
四、公眾參與聯合立法促進邊際效用最大化
第三節公眾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制度設計與完善
一、公眾參與立法的域外經驗借鑑
二、明確參與聯合立法的主體範圍
三、規定參與聯合立法的參與方式
四、明確公眾參與後意見反饋方式
五、完善利益團體參與立法的途徑
六、確立公眾參與立法中的優先權
七、充分發揮互聯傳媒的積極作用
八、規範公眾參與立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信息公開
第一節人大立法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思想源流及實現運行現狀
一、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概念特徵
二、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思想基礎
三、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價值體現
四、我國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現狀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法律經濟分析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法經濟學基礎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供需均衡分析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與社會福利提升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制度規範設計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主體界定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客體範圍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保障措施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責任監督
第四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配套制度完善
一、信息的傳播與蝴蝶效應
二、立法信息公開基本特徵
三、完善輿情數據分析機制
四、完善輿論應急回響機制
第三編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司法機制
第十章京津冀大氣污染損害跨區審判管轄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一審訴訟管轄的確定規則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的概念以及實際表現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訴訟中的管轄權衝突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統一受案必要性分析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統一受案的制度設計
五、京津冀大氣污染糾紛跨區抗訴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則
第二節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環境糾紛統一受案的法律經濟分析
一、統一受案是法律供需均衡的必然選擇
二、統一受案是提升法律供給質量的選擇
三、統一受案是將社會成本最小化的結果
四、統一受案是實現社會福利提升的路徑
第十一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適用
第一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法律價值
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價值判斷
二、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實體正義
三、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程式正義
第二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利益協調
一、專業審判與普通審判的協調
二、個體利益與生態利益的協調
三、地方利益與區域利益的協調
第三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基本原則
一、定向性指引原則
二、就高不就低原則
三、最密切聯繫原則
四、自由裁量權原則
第十二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公益訴訟協調機制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檢察公益訴訟之協調機制
一、大氣污染領域是環境檢察公益訴訟重要調整對象
二、京津冀建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協調機制的迫切性
第二節京津冀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協調機制的目標
一、實現“三個統一”
二、實現“三個同步”
三、實現“三個跨越”
第三節京津冀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協調機制的困難
一、立法統一難
二、司法同步難
三、執行到位難
四、均衡發展難
五、實施阻力大
第四節京津冀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協調機制的完善
一、確立“三個規則”破解立法統一難問題
二、建立“三個制度”破解司法同步難問題
三、完善“三項措施”破解執行到位難問題
四、提供“三項保障”破解均衡發展難問題
五、把握“三個方向”破解實施阻力大問題
第十三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支持起訴協調機制
第一節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與大氣污染訴訟的結合運用
一、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淵源
二、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目的
三、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訴訟
第二節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基本價值
一、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應然價值體系
二、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實然價值體系
三、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價值衝突表現
四、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價值衝突的整合
第三節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基本原則
一、有限自治原則
二、有限介入原則
三、窮盡救濟原則
四、出庭支持原則
五、支持和解原則
第四編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行政管理與執法機制
第十四章京津冀推進綠色發展轉型與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一節綠色發展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間的關係
一、綠色發展為供給側改革提供思想基礎
二、供給側改革為綠色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供給側改革須切實突出綠色發展主題
第二節京津冀區域產業結構升級與大氣污染治理
一、去產能解決京津冀地區產能過剩消減大氣污染
二、去庫存消減京津冀地區庫存總量消解大氣污染
三、去槓桿最佳化京津冀地區金融結構消融大氣污染
四、降成本促進京津冀地區綠色發展降低大氣污染
五、補短板配置京津冀地區創新能力攻克大氣污染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與產業轉型安置
一、產業升級及產業人口的安置
二、京津冀美麗鄉村一體化建設
第十五章京津冀能源消費轉型與大氣污染聯合治理
第一節京津冀能源消費結構與大氣污染的關係
一、數量:總量龐大
二、分量:結構失衡
三、用量:違規使用
第二節京津冀能源消費結構轉型的現實必要性
一、微觀意義:降低區域大氣污染
二、中觀意義:最佳化區域經濟結構
三、巨觀意義:發展區域生態經濟
第三節京津冀生態一體化與大氣污染聯合治理
一、發展理念統一
二、生態規劃統一
三、項目建設統一
第四節通過京津冀能源消費轉型治理大氣污染
一、去產能: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
二、去庫存:減少能源消費陷阱
三、去槓桿:疏導能源消費方向
四、降成本:引導能源消費轉型
五、補短板:改造能源消費結構
第十六章京津冀生態統一規劃與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一節京津冀生態規劃與大氣污染的關係
一、生態規劃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二、京津冀生態規劃與大氣污染
第二節京津冀生態環境存在的不協調問題
一、環境最佳化不協調
二、整體共生不協調
三、功能效率不協調
四、區域優勢不協調
五、持續發展不協調
第三節完善京津冀生態統一規劃的必要性
一、提升均衡發展程度
二、提升低碳生態質量
三、提升生態安全指數
四、降低工業過剩產能
第四節京津冀生態統一規劃的方向性領域
一、生態系統保護規劃統一
二、生態建設項目規劃統一
三、景觀生態建設規劃統一
四、休閒生態旅遊規劃統一
五、城鄉生態建設規劃統一
第十七章京津冀聯席會議制度與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一節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治理的外在特徵基本表現
一、一地污染區域擴散
二、差異治理同步污染
三、局部消減整體不變
第二節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治理曠日持久的基本原因
一、理念方面的原因
二、政策方面的原因
三、經濟方面的原因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
第三節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治理聯席會議制度的構建
一、聯席會議制度的設計
二、聯席會議制度的目標
三、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
四、聯席會議制度的職能
五、聯席會議制度的內容
第十八章京津冀區域執法監督與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一節環境執法監督的基本特徵及對環境治理的作用
一、執法監督與環保督察
二、環保督察的基本特點
三、環保督察的實踐作用
四、環保督察的實施方法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基本內容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概念範圍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實施必要性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現實可行性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基本特點
五、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表現形態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基本原則
一、監督對象的黨政同責原則
二、監督範圍的區域監督原則
三、監督時間的長期監督原則
四、監督過程的程式法定原則
五、監督結果的責任法定原則
第四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方法路徑
一、出台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規範性檔案
二、明確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巡視組權力
三、規定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實施程式
四、強化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責任承擔
五、構建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長效機制
六、規範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效果評估
第五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督察與監察制度銜接
一、懶政怠政案件線索的移送
二、違紀違法腐敗問題的移送
三、構建線索處理的反饋機制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編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基礎
第一章京津冀大氣污染狀況及特點
第一節北京地區大氣污染
一、北京地區空氣品質基本狀況
二、北京地區主要的大氣污染源
三、北京地區大氣污染基本特徵
第二節天津地區大氣污染
一、天津地區空氣品質基本狀況
二、天津地區的主要大氣污染源
三、天津地區大氣污染基本特徵
第三節河北地區大氣污染
一、河北地區空氣品質基本狀況
二、河北地區的主要大氣污染源
三、河北地區大氣污染基本特徵
第二章京津冀大氣污染的形成原因
第一節區域經濟結構不合理形成原髮型大氣污染
一、京津冀地區的部門產業結構分析
二、京津冀地區的空間產業結構分析
三、京津冀地區原髮型大氣污染形成
第二節自然氣候因素造成輸入與混合型大氣污染
一、京津冀地區自然氣候基本狀況
二、空氣流動性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三、大氣污染在京津冀地區的混合
第三節傳統治理模式不適宜於區域大氣污染治理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與大氣污染治理
二、政治因素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影響
三、文化習慣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影響
第四節傳統法律措施治理區域大氣污染時效率低
一、管轄地域性特徵難以有效治理大氣污染
二、缺乏配合機制增加了大氣污染治理難度
三、跨區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
四、缺乏經濟補償機制使生態恢復較為困難
第三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必然性
第一節踐行京津冀一體化戰略的政治需求
一、京津冀一體化戰略目標的歷史時代背景
二、京津冀一體化頂層設計思路的目的指向
三、聯合治理是踐行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要求
第二節踐行國家生態文明戰略目標的需要
一、生態文明戰略的提出以及歷史必然性
二、以法治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現實選擇性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與生態文明
第三節踐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經濟需求
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社會背景
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標任務
三、踐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
第四節完善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需求
一、關於聯合防治的法律制度規範
二、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基本原則
三、治理京津冀大氣污染的必然選擇
第四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構成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主體結構
一、法定型結構
二、擴展型結構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主觀結構
一、緊密式聯合
二、鬆散式聯合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客體結構
一、聯合立法機制
二、聯合司法機制
三、聯合執法機制
第四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機制的客觀結構
一、統一規劃
二、統一標準
三、統一措施
第二編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機制
第五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礎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制度概述
一、聯合立法法律現象的法律文化及實踐淵源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制度依據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本特徵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現實需求
一、不同學科之間針對立法需求的概念性表述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需求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供給
一、不同學科之間針對立法供給的概念性表述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供給
第四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博弈均衡
一、從供需均衡到立法博弈的法律經濟學界定
二、從博弈論視角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理論分析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納什均衡
第五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實效標準
一、基於法律經濟分析觀察立法中的成本構成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成本分析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與立法效率
第六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模式與程式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本模式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基本模式的範圍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性地方法規的總特徵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性地方法規的優先性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擴展模式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擴展模式範圍界定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性地方政府規章的特點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性地方政府規章的優勢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基本程式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核心問題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追加程式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修訂程式
第七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過程的專家諮詢
第一節專家參與立法制度的思想基礎及專家諮詢程式的現實發展
一、專家參與立法制度的思想淵源
二、立法中專家諮詢程式域外考察
三、我國立法過程中專家諮詢現狀
第二節專家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一、專家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促進社會資源最佳化配置
二、專家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促進立法程式最佳化配置
三、專家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促進立法經驗累積增長
第三節效率觀念下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專家諮詢程式
一、帕累托效率下立法模式效率最最佳化選擇
二、供需均衡下參與立法專家成員遴選機制
三、均衡理念下專家參與立法的結構性組成
四、建立考核激勵機制抵消制度的負外部性
五、建立專家諮詢追責機制增強程式強制力
六、建立專家交流平台提升聯合立法的效用
第八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一節公眾參與環境立法的法律經濟學基礎及在我國的現實發展
一、公民參與環境立法的思想基礎
二、公民參與環境立法的法律價值
三、公眾參與環境立法的現狀
第二節公眾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一、立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誘發的法律風險
二、公眾參與立法中的信息不對稱及其消減
三、公眾參與聯合立法提升社會資源利用率
四、公眾參與聯合立法促進邊際效用最大化
第三節公眾參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制度設計與完善
一、公眾參與立法的域外經驗借鑑
二、明確參與聯合立法的主體範圍
三、規定參與聯合立法的參與方式
四、明確公眾參與後意見反饋方式
五、完善利益團體參與立法的途徑
六、確立公眾參與立法中的優先權
七、充分發揮互聯傳媒的積極作用
八、規範公眾參與立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的信息公開
第一節人大立法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思想源流及實現運行現狀
一、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概念特徵
二、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思想基礎
三、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價值體現
四、我國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現狀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法律經濟分析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法經濟學基礎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供需均衡分析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與社會福利提升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制度規範設計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主體界定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客體範圍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保障措施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責任監督
第四節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立法信息公開的配套制度完善
一、信息的傳播與蝴蝶效應
二、立法信息公開基本特徵
三、完善輿情數據分析機制
四、完善輿論應急回響機制
第三編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司法機制
第十章京津冀大氣污染損害跨區審判管轄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一審訴訟管轄的確定規則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的概念以及實際表現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訴訟中的管轄權衝突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統一受案必要性分析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環境糾紛統一受案的制度設計
五、京津冀大氣污染糾紛跨區抗訴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則
第二節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環境糾紛統一受案的法律經濟分析
一、統一受案是法律供需均衡的必然選擇
二、統一受案是提升法律供給質量的選擇
三、統一受案是將社會成本最小化的結果
四、統一受案是實現社會福利提升的路徑
第十一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適用
第一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法律價值
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價值判斷
二、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實體正義
三、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程式正義
第二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利益協調
一、專業審判與普通審判的協調
二、個體利益與生態利益的協調
三、地方利益與區域利益的協調
第三節大氣污染跨區糾紛審判法律選擇的基本原則
一、定向性指引原則
二、就高不就低原則
三、最密切聯繫原則
四、自由裁量權原則
第十二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公益訴訟協調機制
第一節京津冀大氣污染檢察公益訴訟之協調機制
一、大氣污染領域是環境檢察公益訴訟重要調整對象
二、京津冀建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協調機制的迫切性
第二節京津冀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協調機制的目標
一、實現“三個統一”
二、實現“三個同步”
三、實現“三個跨越”
第三節京津冀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協調機制的困難
一、立法統一難
二、司法同步難
三、執行到位難
四、均衡發展難
五、實施阻力大
第四節京津冀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協調機制的完善
一、確立“三個規則”破解立法統一難問題
二、建立“三個制度”破解司法同步難問題
三、完善“三項措施”破解執行到位難問題
四、提供“三項保障”破解均衡發展難問題
五、把握“三個方向”破解實施阻力大問題
第十三章京津冀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支持起訴協調機制
第一節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與大氣污染訴訟的結合運用
一、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淵源
二、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目的
三、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訴訟
第二節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基本價值
一、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應然價值體系
二、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實然價值體系
三、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價值衝突表現
四、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價值衝突的整合
第三節京津冀檢察機關支持大氣污染跨區訴訟的基本原則
一、有限自治原則
二、有限介入原則
三、窮盡救濟原則
四、出庭支持原則
五、支持和解原則
第四編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聯合行政管理與執法機制
第十四章京津冀推進綠色發展轉型與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一節綠色發展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間的關係
一、綠色發展為供給側改革提供思想基礎
二、供給側改革為綠色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供給側改革須切實突出綠色發展主題
第二節京津冀區域產業結構升級與大氣污染治理
一、去產能解決京津冀地區產能過剩消減大氣污染
二、去庫存消減京津冀地區庫存總量消解大氣污染
三、去槓桿最佳化京津冀地區金融結構消融大氣污染
四、降成本促進京津冀地區綠色發展降低大氣污染
五、補短板配置京津冀地區創新能力攻克大氣污染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與產業轉型安置
一、產業升級及產業人口的安置
二、京津冀美麗鄉村一體化建設
第十五章京津冀能源消費轉型與大氣污染聯合治理
第一節京津冀能源消費結構與大氣污染的關係
一、數量:總量龐大
二、分量:結構失衡
三、用量:違規使用
第二節京津冀能源消費結構轉型的現實必要性
一、微觀意義:降低區域大氣污染
二、中觀意義:最佳化區域經濟結構
三、巨觀意義:發展區域生態經濟
第三節京津冀生態一體化與大氣污染聯合治理
一、發展理念統一
二、生態規劃統一
三、項目建設統一
第四節通過京津冀能源消費轉型治理大氣污染
一、去產能: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
二、去庫存:減少能源消費陷阱
三、去槓桿:疏導能源消費方向
四、降成本:引導能源消費轉型
五、補短板:改造能源消費結構
第十六章京津冀生態統一規劃與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一節京津冀生態規劃與大氣污染的關係
一、生態規劃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二、京津冀生態規劃與大氣污染
第二節京津冀生態環境存在的不協調問題
一、環境最佳化不協調
二、整體共生不協調
三、功能效率不協調
四、區域優勢不協調
五、持續發展不協調
第三節完善京津冀生態統一規劃的必要性
一、提升均衡發展程度
二、提升低碳生態質量
三、提升生態安全指數
四、降低工業過剩產能
第四節京津冀生態統一規劃的方向性領域
一、生態系統保護規劃統一
二、生態建設項目規劃統一
三、景觀生態建設規劃統一
四、休閒生態旅遊規劃統一
五、城鄉生態建設規劃統一
第十七章京津冀聯席會議制度與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一節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治理的外在特徵基本表現
一、一地污染區域擴散
二、差異治理同步污染
三、局部消減整體不變
第二節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治理曠日持久的基本原因
一、理念方面的原因
二、政策方面的原因
三、經濟方面的原因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
第三節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治理聯席會議制度的構建
一、聯席會議制度的設計
二、聯席會議制度的目標
三、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
四、聯席會議制度的職能
五、聯席會議制度的內容
第十八章京津冀區域執法監督與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一節環境執法監督的基本特徵及對環境治理的作用
一、執法監督與環保督察
二、環保督察的基本特點
三、環保督察的實踐作用
四、環保督察的實施方法
第二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基本內容
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概念範圍
二、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實施必要性
三、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現實可行性
四、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基本特點
五、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表現形態
第三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基本原則
一、監督對象的黨政同責原則
二、監督範圍的區域監督原則
三、監督時間的長期監督原則
四、監督過程的程式法定原則
五、監督結果的責任法定原則
第四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方法路徑
一、出台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規範性檔案
二、明確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巡視組權力
三、規定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實施程式
四、強化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責任承擔
五、構建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長效機制
六、規範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環保督察的效果評估
第五節京津冀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督察與監察制度銜接
一、懶政怠政案件線索的移送
二、違紀違法腐敗問題的移送
三、構建線索處理的反饋機制
參考文獻
後記

作者簡介

高桂林 河北武邑人,1964年12月出生,法學博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環境與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建北京市委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員會委員,民建北京市朝陽區委環境資源委員會主任委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特邀監督員。1985年畢業於河北大學哲學系獲學士學位,1999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碩士學位,2005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博士學位。主持、參加國家基金項目6項,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6項,出版專著7部,主編教材5部,發表學術論文56篇。獲省部級社科優秀成果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各1項。研究決策諮詢報告被國家領導人批示2次,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諮詢會8次。多次被《人民日報》《中國環境報》《中國食品報》《中國商報》等國家*媒體專訪。主要社會兼職有: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與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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