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試行)

《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試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7年3月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北京市人社局 、天津市人社局等
  • 發布時間:2017年 3月 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北京市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市各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 3月 1日

辦法全文

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試行)
根據《京津冀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方案》精神,依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達成的《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是指京津冀三地轄區之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代為受理京津冀地區勞動者因被拖欠工資而進行的異地投訴,及向涉案相關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轉當事人異地投訴申請書,由涉案相關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並反饋查處結果的工作。
一、基本原則
(一)便民利民。有利於京津冀三地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降低維權成本。
(二)效率優先。充分發揮《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以及其他協作機制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三)密切協作。京津冀三地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密切協調配合,聯動處置跨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案件。
二、適用情形
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適用本辦法:
(一)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地在京津冀區域內的;
(二)勞動者的戶籍在京津冀區域內的;
(三)非建築、交通、水利及國有礦山等領域用人單位涉嫌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的。
三、承辦主體
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舉報投訴受理案件流轉的承辦主體與《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一致。
四、辦理程式
(一)在法定時效期內,投訴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二)投訴人遞交申請書後5個工作日內,接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稱代為受理機構)應進行初審,認為符合本《辦法》適用情形的,將投訴人提交的有關證據、《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申請書》等書面材料,按照《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規定移轉至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稱立案查處機構)。
(三)立案查處機構認為代為受理機構所移轉事項不符合本《辦法》適用情形的,應在收到移轉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退回,並說明理由;屬於證據材料補充類別的,代為受理機構應在自收到退回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事項。
(四)立案查處機構收悉申請書後,應當按照法定時限立案查處,完成調查、處理或處罰程式之後,填寫《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查處情況反饋表》(見附屬檔案2),向代為受理機構反饋查處結果。
五、監督和管理
(一)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加強對執行本《辦法》的實施主體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在管轄方面存在異議的案件指定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查處或督辦;適時協調三地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研究會商。
(二)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執行本《辦法》,針對投訴及查處事項應及時備案建立台賬,同時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和溝通。
(三)其他未盡事宜由三地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商確定和解釋。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於發布之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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