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

2015年6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預〔2015〕92號印發《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該《辦法》分分享方案、保障措施2部分,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本辦法印發前,已經達成稅收分享協定或已有明確分享辦法的,繼續按原有分享協定和辦法的規定辦理。共建產業園區的稅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協商意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2財預〔2015〕9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3日
通知,辦法,

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5〕92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為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實現京津冀地區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贏發展,我們制定了《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3日

辦法

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
一、分享方案
(一)分享稅種。納入地區間分享範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簡稱“三稅”)。
(二)企業範圍。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於或等於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範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於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範圍。
(三)分享方式。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具體辦法是:
1.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並達產後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
2.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二、保障措施
(一)確認劃轉數額。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三稅”情況(包含繳納和退庫,下同),由遷出地區省級稅務部門負責統計並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駐遷出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企業遷移後三年(或五年)繳納“三稅”情況,由遷入地區省級稅務部門負責統計並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駐遷入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
(二)辦理資金結算。每年年度終了後,財政部根據三省市財政部門上報的遷移類企業繳納“三稅”情況和財政部駐三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分別確認的數額,通過當年中央和地方結算,辦理上年地區間稅收收入劃轉事宜。
(三)規範遷移行為。各地不得為吸引企業遷入,對轄區內各類區域、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人員)等制定或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稅優惠政策,製造政策窪地,損壞國家整體利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並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四)加強績效評估。京津冀三省市財政部門應定期進行工作總結和效果評估,密切關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研究解決辦法,提出政策建議,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產業對接協作,確保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有序進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本辦法印發前,已經達成稅收分享協定或已有明確分享辦法的,繼續按原有分享協定和辦法的規定辦理。共建產業園區的稅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協商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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