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文,即小亨利·文。英國革命時期獨立派議員。生於肯特郡。就學於牛津大學馬格達倫學院。1628年開始接受清教思想。1635年到北美新英格蘭,1636—1637年任麻薩諸塞總督。回國後,1639年任海軍司庫。次年11月從赫爾市當選為長期議會議員。支持彈劾斯特拉福並提供證據,並要求廢除主教制,主張與國王作戰。1642—1650年任議會軍司庫。1643年在愛丁堡參加訂立《莊嚴同盟與聖約》的談判。同年繼皮姆為下院領袖。1645年參加訂立《阿克斯布里奇條約》,力主改組議會軍隊,擁護宗教寬容。次年拒絕查理一世的議和條件。1648年參加談判《紐波特條約》。反對“普萊德清洗”。次年任共和國國務會議委員。1650年提出以財產為基礎改革選舉制度,堅持議會主權原則。1651年奉命前去處理蘇格蘭問題,主張兩國合併。反對國教會。1653年反對克倫威爾建立護國公制,脫離政界。1656年因發表小冊子反對護國公統治而被監禁。1659年從漢普郡當選為議員,支持高級軍官廢除護國公制。同年任議會海軍專員和國務會議委員,力求使軍隊與議會和解。因遭到雙方反對被迫於次年1月退出議會。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先後被監禁於倫敦塔和錫利群島。被處死於倫敦。主要著作有《退隱者冥想錄》(16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