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加強外購二手船計畫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交通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加強外購二手船計畫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時間:1997-06-24
- 發文號:交計發(1997)370號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計發(1997)370號
【發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1997-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加強外購二手船計畫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交計發(1997)370號)
為更好地執行外購二手船計畫,加強對進口二手船船舶質量、船型、船齡、用途等的監督,合理調整水運運力結構,部決定加強對外購二手船的計畫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是全國水上運輸企業外購二手船的歸口審查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是本地區外購二手船的初審單位。直屬及雙重領導各單位應於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外購二手船計畫,附有關檔案報部;各地方單位外購二手船計畫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轉報交通部。經部審查、平衡後,報國家機電辦審批。
二、申請外購二手船的單位須提供以下檔案:
1.經交通部批准允許經營的範圍、航線和運力的批文。
2.更新運力的船舶規範及主要技術性能指標。
3.擬外購二手船的船型、噸位及用途。
4.購船資金來源。
5.外購二手船的經濟效益測算。
6.有關批件的複印件。
如以上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三、外購二手船年度計畫下達後,在國家機電辦批准的期限內,購船單位要選定船型並辦理進口證明。如因特殊原因難以選定船型,或擬放棄購船指標,須在規定期限內三個月向部報告,以便調整。逾期原則上不辦理延期手續。
四、外購的二手船應與批准的船齡、船型、噸位、航區相符,凡有下列變動之一的,購船單位必須報經我部同意並經國家機電辦批准後方能簽約並辦理進口證明手續:
1.船型發生變化的,船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要求的。
2.改變船舶航區的。
3.船舶載重噸、客位、車位與批准的增長30%以上的。
凡未按上述規定和要求進口的二手船,我部不予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水路運輸批件;各船舶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註冊;船檢部門不予辦理檢驗。採取不正當手段已經辦理的,一經查實,將予嚴肅處理。
五、進口二手船的船齡原則上限制在十年以內。對於超過十年船齡的,須低於交通部二號令規定的老齡船船齡上限,並須提供中國船級社出具的有效驗船報告。
六、各購船單位在向國家機電辦申領《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的同時,須將《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資金落實證明、船舶規範、購船契約、驗船報告的複印件報交通部綜合計畫司備案。
七、各購船單位須將《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所購二手船進口報關單複印件送交通部綜合計畫司備案。
八、各單位在申請下一年度外購二手船計畫的同時,應附有當年計畫完成情況的說明。對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外購二手船計畫的單位,不提供《機電產品進口證明》及《進口報關單》複印件的,視同未完成計畫,我部將不再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進口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