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

根據政策實施效果,交通運輸部決定將該政策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後在全國執行,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融資租賃船舶,在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中,經核准可認定為航運企業的自有運力。

通知,公告內容,

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81
為扶持中小航運企業發展,幫助企業盤活船舶資產,緩解資金壓力以應對低迷航運形勢,交通運輸部2012年9月發布了《關於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40號),並在上海試行一年。

公告內容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融資租賃船舶是指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回租的船舶。
二、融資租賃出租人應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融資租賃經營資格。
三、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應在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辦理船舶交易手續。
四、航運企業辦理認定融資租賃船舶為自有運力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有效證明材料:
1.融資租賃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入級要求的證書。
2.融資租賃契約及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資格證明檔案。
3.《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及船舶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證明檔案。
五、認定融資租賃船舶為企業自有運力的許可權,與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管理許可權一致。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3年12月1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