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

規定印發,主要內容,

規定印發

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交警輔警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和減少執勤執法傷亡事故,公安部交管局10月17日印發修訂完善後的《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明確執勤執法實行分級防護,細化了路面執勤執法、查處交通違法、攔截檢查違法犯罪嫌疑車輛和處理交通事故時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要求。

主要內容

《規定》共7章41條,堅持問題導向和實戰引領,更加突出依法、安全、實用原則,重點明確了教育培訓、督導檢查、裝備配備、車輛停放、分級防護等制度內容。
一是明確教育培訓和督導檢查制度,要求支隊至少每季度、大隊至少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安全防護實戰訓練,同時明確各級交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安全防護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處理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對落實安全防護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是明確安全防護設定記錄製度,要求交警輔警應當加強團隊協作和分工配合,使用執法(執勤)記錄儀對安全防護裝備佩(攜)帶、使用和現場安全防護設定等情況進行記錄。
三是明確警車裝備攜帶及停放要求,《規定》區分警用巡邏車、交通事故勘查車、交通巡邏執法機車類型,分別細化攜帶裝備種類,並明確交通事故勘查車停放位置和角度要求。
四是明確設點執勤和事故處理現場分級防護,《規定》根據道路類型、通行條件、潛在風險和事故類型等內容,將執勤執法現場和交通事故處理現場防護分別劃分為五個等級,細化不同等級下預警區和警戒區設定要求,並區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公路等不同場景適用相應等級防護。
五是明確執勤執法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總隊應當制定涉警傷亡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細則,明確交警輔警執勤執法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報告上級交管部門。其中,交警輔警重傷或者死亡的,總隊還應當會同警務督察部門組織調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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