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三大變化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三大變化是事故賠償標準,喪葬費8000多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三大變化
  • 隸屬:交通
三大變化,三大賠償,

三大變化

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甘肅省城鎮居民的為18萬多元,農民的為5萬多元。
喪葬費原來為800元,現在為8000多元。
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交通事故賠償範圍
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於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 殘後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3)交通事故賠償程式
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三大賠償

一、精神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財物方面
財物受損的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具體賠償原則分以下兩種情況:
1、對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應賠付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
2、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
三、人身方面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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