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東三省條約

交收東三省條約

交收東三省條約》是光緒二十八年三月初一日(1902年4月8日),俄國駐華公使雷薩爾與大清外務部大臣奕劻、會辦大臣王文韶在北京簽訂簽訂的關於俄國從中國東北撤出占領軍的條約。又稱《俄國撤兵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收東三省條約
  • 簽訂時間:1902年4月8日
  • 別稱:《俄國撤兵條約》
  • 簽訂雙方:清朝和俄國
背景及內容,違約及其影響,

背景及內容

1900年義和團運動爆發後,沙俄以保護東三省鐵路及其他權益的名義,乘機出動十幾萬軍隊,占領中國東北全境,企圖兼併中國東三省。
辛丑條約》簽訂後,八國聯軍陸續從北京撤走,交收東三省事宜再次提上日程。沙俄一再製造藉口,不肯從東北撤兵。東北人民展開武裝抗俄鬥爭,英﹑美﹑日等國也以利害衝突,出面干涉,德國、法國也表示反對,要求俄國從東北撤兵。
沙俄在國際的強大壓力下,被迫於1902年4月8日在北京與清政府訂立《交收東三省條約》。共四條:①東三省各地“一如俄軍未經占據以前,仍歸中國版圖及中國官治理”。②“如果再無變亂,並他國之舉動亦無牽制”,俄國軍隊在一年半內分三期全部從東北撤走。③俄軍撤退前,清政府在東北“不另添練兵”;撤兵後,駐東北軍隊人數應隨時知照俄國;④俄國交還山海關營口新民廳沿線鐵路後,清政府應給予“賠償”。

違約及其影響

第一期撤軍如約實行,沙俄撤走在奉天省(今遼寧)遼河以西的軍隊。但1903年4月第二期撤兵時卻違約不撤,反而於1903年4月18日照會清廷外務部另提所謂“七項撤軍新條件”(其中有“列強勢力不得進入滿洲”、“俄國參與北滿行政管理”等變相獨霸中國東北的條款)並重新占領瀋陽,俄國沙皇又任命阿列克塞耶夫為遠東總督妄圖霸占東三省進行統治。在接到沙俄所謂的“七項撤軍新條件”的第二天,清廷外務部官員將俄國“七項撤軍新條件”透露給了日本駐華外交官。日本在英﹑美等支持下,與俄國進行交涉,要求俄軍撤退。俄國拒不撤軍,激起了中國人民的拒俄事件,俄日矛盾亦日益加劇,終於導致了1904年2月日俄戰爭(日本語:日露戦爭,假名にちろせんそう)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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