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命權是因政治原因而流亡的人向他國請求和享受庇護的權利。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對此予以承認。規定: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避免迫害。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利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項權利。所以享用此項權利的主體只限於政治避難者。
國家間如果簽訂了與此有關的條約,庇護一定的難民和受政治迫害的人就成為締約國的義務。是否給予庇護,由被請求國決定,其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以受庇護的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法國、義大利等歐洲國家,相繼用憲法對亡命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