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租賃協會章程

亞洲租賃協會章程是由國際組織在1984年03月16日,於東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84年03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東京
  序言
我們來自亞洲的設備出租者,認識到密切合作和相互理解將促進作為融資手段的租賃在亞洲的發展,意識到租賃可以對本地區經濟的進步做出重要的貢獻,茲決定於1981年4月22-24日在菲律賓馬尼拉召開的地區大會上成立本協會,為此通過並公布本章程。
第1條組織名稱
1.本組織的名稱為亞洲租賃協會(以下簡稱亞洲租賃)。
第2條宗旨
2.亞洲租賃的宗旨如下:
a.在亞洲促進租賃的發展,使之成為一種受歡迎的設備融資方式;
b.發展亞洲出租者之間的密切聯繫、合作和相互了解;
c.為研究租賃的有關問題,特別是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地區性合作提供有組織的機構;
d.推動有關租賃的實踐、立法和制度等信息的交流和宣傳;
e.為促進上述目的出版雜誌或簡報;
f.為促進上述目的組織會議、座談會或討論會;
g.開展與其他國際性、地區性或全國性組織間的合作,以促進上述目的的實現。
第3條會員資格
3.1有資格加入亞洲租賃者如下:
a.組織會員-亞洲的任何出租者組織或協會;
b.個體會員-在亞洲從事租賃業的任何獨立的法人或公司;
c.國際會員-設立在亞洲以外的獨立的租賃公司或出租者協會;
d.聯繫會員-具有租賃利益,但又不屬於上述三類中任何一種的專業性機構或商業實體。
3.2取得會員資格的申請須向協會細則規定的理事會提出並經其批准。
第4條組織機構
4.亞洲租賃的組織機構如下:
a.大會;
b.理事會;
c.秘書處;
d.選舉亞洲租賃的官員;
e.對本章程進行任何修改;
f.撤銷理事會制定的協會細則;
g.決定下屆大會的會址,並
h.行使被認為對於促進、保護和維護亞洲租賃的利益是恰當和必要的任何其他權力。
第5條大會
5.1大會由亞洲租賃的全體會員組成。
5.2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上屆大會或理事會決定,但會期不得遲於每年的3月31日。在必要或接到請求時,大會或理事會應儘可能決定在若干會員國家中輪流召開大會。在緊急情況下,理事會有權變更上屆大會決定的大會會址。
5.3大會具有下述權力:
a.決定亞洲租賃的一般政策;
5.4亞洲租賃的每一個體會員、組織會員和國際會員均有權出席大會會議。組織會員有權向大會派出相當於其自身組織成員數額的代表。
5.5大會的法定人數至少須是全體會員國的三分之二。
5.6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國的多數表決通過,但修改本章程則須經出席會議會員國的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每一會員國享有一個表決權。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會長享有一個單獨的表決權。國際會員和聯繫會員均不享有表決權。
第6條理事會
6.1理事會是亞洲租賃的管理機構,有權在多數表決通過時採取大會本身可能採取的任何行動,但該行動必須符合協會章程和協會細則以及大會已經採取的任何行動。理事會的法定人數是組成理事會會員國的多數。
6.2理事會由來自每一會員國的為該國會員所指定的兩名成員組成。大會根據第8條的規定在他們中間選舉會長和副會長。
秘書長是理事會的當然成員,但他不享有表決權。
6.3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常會一次。理事會在亞洲租賃會長的指示下,或根據多數理事會成員以及緊急情況下秘書長的書面請求,可在任何時間和地點召開會議。
6.4理事會可以設立亞洲租賃的下屬機構或委員會並決定它們的管轄權或職能。
6.5理事會具有下述權力:
a.批准預算並決定會費數額和任何特別徵收款項;
b.制定和修改協會細則;
c.決定每屆大會的議程;
d.恰當地任命除大會選舉產生以外的官員、雇員和代理人並規定他們的職責。所有被任命者擔任公職須對理事會負責。
第7條大會會議
7.1每屆大會召開的通知須於不少於會議召開前三個月送交各會員國委員會,此外,大會議事日程須至少在會議召開之日前30天郵寄。
7.2理事會須為每屆大會任命一個指導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協會會長和理事會任命的不超過4名的其他人員組成。該委員會按照理事會的指示準備大會議事日程和其他與會議有關的資料。
7.3亞洲租賃會員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在大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上發言,除非他取得了會長或會議主席的同意或應理事會的邀請。
第8條官員
8.1亞洲租賃的下述官員須由大會在適當的年會上每年選舉一次:
a.會長;
b.來自每一會員國的副會長,會長來自該會員國的情況除外,和
c.秘書長。
8.2選舉上述官員的提名須由秘書處在不少於適當的年會召開之日前14天提出。一切提名須以書面形式做出並經提議者簽字。如果某項職位只收到一個提名,該被提名者將在適當的年會和此後的同期會議上自動當選。選舉其他的官員則須做出決議並經表決通過。一旦收到足夠的提名,就必須在適當的年會上進行表決。
8.3每一官員的任期始於他當選的會議閉會之時,並於下屆會議閉會之時終止。如果在會議期間未能選出新的官員,在職者則繼續擔任其職務,直到選出繼任者。
8.4會長在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會議上擔任主席。他是亞洲租賃的首席行政官員,對協會的一切活動進行監督並保證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他可以擔負理事會和大會決定或授予的其他責任或職能。
8.5副會長須由他所在國家的委員會提名。
8.6秘書長是作為亞洲租賃總部的秘書處首腦,他負責保管印章和記錄,指導亞洲租賃雇員的工作,管理亞洲租賃的基金,並根據理事會的指示收入和支出款項。他可以出席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會議並保存會議記錄。他還具有大會或理事會指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8.7當會長死亡、永久失去行為能力或辭職時,副會長或秘書長以及會長所在國家的委員會應儘快為空缺職位的剩餘任期提出繼任者。
8.8當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辭職或不再為協會的會員工作時,對他們的任命在其辭呈生效或他們離開會員工作之時起被認為空缺,他們所在國家的委員會應儘快為空缺職位的剩餘任期提出繼任者。
第9條秘書處
9.協會的主要辦公處所為秘書處,其設立和維持事項由協會細則規定。
第10條財政
10.1亞洲租賃的資金來自會員交納的會費、特別徵收款項和其他捐、募款項。會費和特別徵收款項的數額由理事會決定和批准。
10.2亞洲租賃的基金由秘書長管理,他須向理事會提交經理事會任命的協會以外審計員審計的年度結帳單並經大會確認。
10.3亞洲租賃的財政年度於每年的12月31日終止。
第11條協會章程和協會細則的修改
11.根據本章程第5.6條對協會章程和協會細則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未經新加坡社團註冊官批准不得生效。
第12條解散
12.1本協會不得解散,除非在為此目的召開的全體會議上,不少於協會三分之一的會員親自或經人代理表示同意解散。
12.2當協會解散時,協會基金在支付一切債務和賠償之後,以根據第12.1條在召開的全體會議上多數會員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分配。
12.3協會解散的通知須在解散發生7日之內送交新加坡的社團註冊官。
第13條過渡條款
13.1在本章程規定的理事會設立以前,於1981年4月22--24日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的地區租賃會議的工作委員會繼續行使理事會的職能。
13.2根據章程第5條規定由大會修改章程以前,在菲律賓馬尼拉通過的本章程持續有效。
13.31984年3月16日在日本東京召開的全體大會所修改的本章程終止上述在菲律賓馬尼拉通過的章程,並在根據章程第5條由大會修改本章程之前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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