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

《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是為落實2002年6月4日簽署的《阿拉木圖檔案》關於建立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的規定,並確定其功能、機構和財務原則而制定的法規,2006年6月17日,《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由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發布,自2006年6月17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
  • 發布機構:亞信秘書處
  • 發布日期:2006年6月17日
  • 實施日期:2006年6月1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總 則
一、根據本協定,建立秘書處。秘書處為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以下簡稱亞信)常設機構,根據2002年6月4日簽署的《阿拉木圖檔案》、2004年10月22日簽署的《亞信程式規則》和本協定及作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亞信秘書處財務規則》的規定行使職能。
二、秘書處設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稱東道國)阿拉木圖市。
三、秘書處工作語言為英語和俄語。
第二條 秘書處職能
秘書處根據其許可權行使如下職能:
一、為2002年6月4日簽署的《阿拉木圖檔案》及2004年10月22日簽署的《亞信程式規則》中提及的各種會議和其他活動提供行政、組織和技術支持。
二、建立並維持亞信資料庫。
三、作為亞信的信息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和散發成員國提供的,或來自其他國際組織和論壇的檔案和信息,保證按2004年10月22日簽署的《亞信信任措施目錄》或亞信框架下通過的其他檔案的規定進行散發。
四、宣傳關於亞信的一般信息。
五、秘書處還可獲取成員國提供的關於信任措施落實情況的信息,並經相互同意,加以宣傳。
六、執行成員國元首(或)政府首腦、外長確定的其他任務和職責。執行亞信高官委員會(以下簡稱高官會)根據《亞信程式規則》、本協定和《亞信秘書處財務規則》可能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條 秘書處人員
一、秘書處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執行主任,為秘書處首席官員;
(二)副執行主任;
(三)成員國派往秘書處任職的專職人員;
(四)為行使秘書處的行政、技術和服務職能,通過訂立契約,從東道國公民和成員國公民中僱傭的普通人員或服務人員。
二、執行主任由擔任亞信主席國的成員國從本國公民中推薦,由亞信成員國外長協商一致後任命,任期4年。執行主任在該主席國整個任期內行使職責。
三、副執行主任由高官會推薦,由亞信成員國外長協商一致後任命,任期3年。高官會在推薦前需商執行主任。
四、副執行主任在執行主任暫時不在或生病期間,或在任命新執行主任前代行執行主任職責。
五、執行主任、副執行主任和專職人員按照高效、稱職、正直的原則,考慮機會均等、成員國最廣泛的代表性,經成員國同意進行任命。
六、執行主任和副執行主任應為不同成員國公民。
七、執行主任經高官會批准,任命秘書處專職人員,有關標準由成員國經協商一致後確定。
八、如秘書處專職人員無法履行其職責,根據其派遣國的請求,任命新的專職人員完成其剩餘的任期。
九、如本協定或亞信通過的編制條例未作其他規定,秘書處服務人員的僱傭條件按東道國法律確定。在僱傭服務人員到秘書處工作時,應為所有成員國的公民提供同等的機會,不得有任何性別、種族、宗教和國別歧視。
十、執行主任職責為:
(一)領導秘書處工作並對其財務問題負完全責任,根據秘書處的可支配資源編制預算並提交高官會批准;
(二)每年向高官會匯報秘書處的工作;
(三)將秘書處機構編制,包括職稱、職責說明、任期和所建議的職責分配方案提交高官會批准;
(四)為秘書處專職人員分配工作;
(五)發布行政指令和內部指示,簽署為秘書處運行所必需的契約和協定;
(六)可要求成員國提供專職人員協助亞信秘書處工作,但應事先向成員國發去通知;
(七)在與東道國當局的交往中代表秘書處;
(八)經成員國同意,倡議與國際組織和論壇的秘書處或有關機構建立聯繫;
(九)經事先通報並徵得成員國同意,參加國際組織和論壇的活動,以宣傳亞信的活動。
第四條 財務規則和條例
一、秘書處活動的財務問題由《亞信秘書處財務規則》規定。該規則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附屬檔案。
二、根據高官會決議,按照《亞信秘書處財務規則》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財務條例並提交高官會批准,以規範秘書處各類活動的財務問題。
第五條 法律能力、特權和豁免
一、成員國授權秘書處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簽署關於秘書處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設定地點、期限、條件的東道國協定。協定草案應由成員國外長批准通過。
二、秘書處及其人員在成員國境內享有的特權和豁免由成員國間簽訂的單獨協定確定。
第六條 最後條款
一、本協定對其國內法允許的成員國自簽署之日起臨時適用,並自三分之二簽字成員國通報保存方完成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程式的第30天起生效。
二、本協定保存方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保存方應向所有成員國通報本協定的生效日期。
三、經成員國協商一致,根據《亞信程式規則》第九條規定,本協定對本地區其他贊同2002年6月4日簽署的《阿拉木圖檔案》所規定的亞信宗旨與原則的國家開放。這些國家同樣應履行亞信框架內通過的其他國際協定和檔案的規定。保存方應向所有成員國通報有關國家加入的日期。
四、對於加入國,本協定可於保存方收到加入書之日生效,或自本協定根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具體取決於上述兩個日期哪一個更晚。
五、成員國經協商一致,可以單獨議定書的形式對本協定進行補充或修改。議定書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生效。保存方應向所有成員國通報議定書生效日期。
六、在本協定解釋和適用中可能發生的任何分歧,由成員國通過協商一致解決。
七、每個簽字的成員國,在其國家主權範圍內,均有權退出本協定。有關決定應提前3個月通知協定保存方,並由保存方告知其他成員國。
八、本協定生效12年後,成員國將就本協定永久有效或延長一定有效期問題作出決定。有關決定由簽字成員國協商一致作出。
下列全權代表在本協定上籤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拉木圖簽署,一式一份,用英文寫成。
保存方將向各成員國提交本協定經核對無誤的副本。

內容解讀

《亞信會議第四次峰會上海宣言》呼籲尚未批准《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的成員國能夠儘快批准。同時呼籲尚未簽署並批准《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及其人員以及成員國代表特權與豁免協定》的成員國能夠儘快簽署和批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