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歷山大議定書是由埃及,約旦,黎巴嫩,敘利亞,伊拉克在1944年10月07日,於亞歷山大法魯克一世大學校部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44年10月07日
- 生效日期:1944年10月0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亞歷山大法魯克一世大學校部
在這一議定書上籤字的有阿拉伯全體會議籌備委員會的各阿拉伯國家代表團主席及其成員,他們是:
籌備委員會主席
埃及總理兼外交部長、代表團團長穆斯塔法·努哈斯閣下;
敘利亞代表團
敘利亞總理、代表團團長薩阿德拉·加百利閣下,敘利亞外長朱麥爾·馬爾杜姆閣下,總統機要秘書長納吉布·艾爾馬奈基博士,大馬士革代表薩伯利·阿賽里教授。
約旦代表團
東約旦總理兼外交部長、代表團團長陶菲克·艾布·霍達閣下;
外交部財政秘書蘇萊曼·蘇柯拉閣下
伊拉克代表團
伊拉克總理、代表團團長哈姆迪·巴扎赫·吉閣下;
外交部長拉希德·歐麥理閣下;
伊拉克前總理奈努利·賽義德閣下;
伊拉克駐埃及公使塔哈欣·蘇凱利閣下;
黎巴嫩代表團
黎巴嫩總理、代表團團長利雅得·蘇爾哈閣下;
外交部長薩利姆·泰加拉閣下;
共和國主席辦公室主任穆薩·穆巴拉克閣下;
埃及代表團
埃及公共教育部部長艾哈邁德·納吉布·黑拉里閣下;
法務部部長穆罕默德·薩伯利·艾布·伊爾姆閣下;
外交部副部長穆罕默德·薩拉·丁閣下;
為了鞏固和加強阿拉伯國家間的聯繫,使其有利所有阿拉伯國家,適合它們的情況,保障它們的未來,實現它們的理想,回響阿拉伯各國的輿論,上述代表團團長和成員自伊歷1363年10月8日(公曆1944年9月25日)星期一至10月20日(公曆10月7日)星期六,在亞歷山大阿拉伯全體會議籌備委員會召開會議,簽署了如下協定:
第一,阿拉伯國家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由願意加入其中的獨立的阿拉伯國家組成。阿盟設有“阿盟理事會”,所有成員國平等地向理事會委派代表。理事會的任務是監查這些國家之間簽訂的協定的實施,定期召開會議以加強成員國之間的聯繫,協調各國政治路線以實現它們之間的合作,使它們的獨立和主權免受各種可能形式的侵犯並全面地考慮阿拉伯國家的事務和利益。
只有接受理事會決議的國家才必須遵守其決議,但如果兩個成員國產生分歧,要求理事會解決爭端,在這種情況下,理事會的決議必須遵守和執行。
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使用武力解決阿盟兩個成員國之間的爭端,阿盟每個成員國都可以和其它成員國或非成員國簽訂不違反阿盟上述規定和精神的特殊協定。
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實行有損於阿盟或其任何一個成員國政策的外交政策。
阿盟理事會在有可能爆發戰爭的阿盟成員國之間或成員國與別國之間進行協調,使它們達成和解。
第二:在經濟、文化和社會諸方面的合作
1、參加委員會的阿拉伯國家在以下事務中親密合作:
經濟和金融事務,包括貿易往來、海關、貨幣和工農業交通事務,包括鐵路、道路、航空、航海、電報、郵政文化事務國籍、護照、和簽證事務,執行法律規定,引渡犯人等社會事務衛生事務2、籌備委員會下屬分會由上述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參加籌委會的政府向籌委會委派代表,籌委會分會的任務是制定上述事務合作的原則方案、確定範圍和手段。
3、成立協調和編寫委員會,其任務是監督其他分委會的工作,逐一協調它們的工作,制定協定方案,並將其提交各國政府。
4、當所有分委會完成它們的工作後,籌委會便召開會議聽取各分委會研究結果,為阿拉伯全體會議的召開作準備。
第三:加強未來的聯繫
籌委會在對上述步驟感到高興的同時,希望阿拉伯國家將來能採用其它步驟來加強它們的聯繫,特別是戰後世界形勢可能產生聯結各阿拉伯國家的更牢固的方式。
第四:關於黎巴嫩的特別決議
籌委會所有阿拉伯國家都尊重黎巴嫩的獨立和現國界內的主權,這是這些國家的政府在黎巴嫩實行獨立政策後都已經認可了的。黎巴嫩政府內閣宣布實行獨立政策,1943年10月7日得到黎議會的一致支持。
第五:關於巴勒斯坦的特別決議
1、籌委會認為,巴勒斯坦是阿拉伯國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阿拉伯人的權利受到侵犯,必定使阿拉伯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受到危害。
籌委會還認為英國關於停止猶太移民和保護阿拉伯領土實現巴勒斯坦獨立的承諾,是阿拉伯人固有的權利,努力落實這些權利是向著希求的目標和恢復和平穩定的方向邁出的一步。
籌委會宣布支持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事業,努力實現他們的合法理想,維護他們的正當權利。
籌委會還聲明說,歐洲一些獨裁統治國家使猶太人遭受了許多災難和痛苦,我們和其他人一樣為此感到難過。但是不應將那些猶太人的問題和猶太復國主義者混淆起來。用迫害具有不同宗教、不同信仰的另一些人--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的方法來解決歐洲猶太人的問題,沒有比這更欺人,更不公正的了。
2、關於阿拉伯政府和人民為拯救巴勒斯坦的阿拉伯土地向“阿拉伯民族基金會”捐獻的建議,移交給了經濟和金融委員會,以便從各個方面研究這一問題,並將研究結果提交籌委會下次會議。
為了肯定上述內容,1936年伊歷10月20日星期六(公曆1944年10月7日)在亞歷山大法魯克一世大學校部簽署了此議定書。
籌備委員會主席
埃及總理兼外交部長、代表團團長穆斯塔法·努哈斯閣下;
敘利亞代表團
敘利亞總理、代表團團長薩阿德拉·加百利閣下,敘利亞外長朱麥爾·馬爾杜姆閣下,總統機要秘書長納吉布·艾爾馬奈基博士,大馬士革代表薩伯利·阿賽里教授。
約旦代表團
東約旦總理兼外交部長、代表團團長陶菲克·艾布·霍達閣下;
外交部財政秘書蘇萊曼·蘇柯拉閣下
伊拉克代表團
伊拉克總理、代表團團長哈姆迪·巴扎赫·吉閣下;
外交部長拉希德·歐麥理閣下;
伊拉克前總理奈努利·賽義德閣下;
伊拉克駐埃及公使塔哈欣·蘇凱利閣下;
黎巴嫩代表團
黎巴嫩總理、代表團團長利雅得·蘇爾哈閣下;
外交部長薩利姆·泰加拉閣下;
共和國主席辦公室主任穆薩·穆巴拉克閣下;
埃及代表團
埃及公共教育部部長艾哈邁德·納吉布·黑拉里閣下;
法務部部長穆罕默德·薩伯利·艾布·伊爾姆閣下;
外交部副部長穆罕默德·薩拉·丁閣下;
為了鞏固和加強阿拉伯國家間的聯繫,使其有利所有阿拉伯國家,適合它們的情況,保障它們的未來,實現它們的理想,回響阿拉伯各國的輿論,上述代表團團長和成員自伊歷1363年10月8日(公曆1944年9月25日)星期一至10月20日(公曆10月7日)星期六,在亞歷山大阿拉伯全體會議籌備委員會召開會議,簽署了如下協定:
第一,阿拉伯國家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由願意加入其中的獨立的阿拉伯國家組成。阿盟設有“阿盟理事會”,所有成員國平等地向理事會委派代表。理事會的任務是監查這些國家之間簽訂的協定的實施,定期召開會議以加強成員國之間的聯繫,協調各國政治路線以實現它們之間的合作,使它們的獨立和主權免受各種可能形式的侵犯並全面地考慮阿拉伯國家的事務和利益。
只有接受理事會決議的國家才必須遵守其決議,但如果兩個成員國產生分歧,要求理事會解決爭端,在這種情況下,理事會的決議必須遵守和執行。
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使用武力解決阿盟兩個成員國之間的爭端,阿盟每個成員國都可以和其它成員國或非成員國簽訂不違反阿盟上述規定和精神的特殊協定。
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實行有損於阿盟或其任何一個成員國政策的外交政策。
阿盟理事會在有可能爆發戰爭的阿盟成員國之間或成員國與別國之間進行協調,使它們達成和解。
第二:在經濟、文化和社會諸方面的合作
1、參加委員會的阿拉伯國家在以下事務中親密合作:
經濟和金融事務,包括貿易往來、海關、貨幣和工農業交通事務,包括鐵路、道路、航空、航海、電報、郵政文化事務國籍、護照、和簽證事務,執行法律規定,引渡犯人等社會事務衛生事務2、籌備委員會下屬分會由上述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參加籌委會的政府向籌委會委派代表,籌委會分會的任務是制定上述事務合作的原則方案、確定範圍和手段。
3、成立協調和編寫委員會,其任務是監督其他分委會的工作,逐一協調它們的工作,制定協定方案,並將其提交各國政府。
4、當所有分委會完成它們的工作後,籌委會便召開會議聽取各分委會研究結果,為阿拉伯全體會議的召開作準備。
第三:加強未來的聯繫
籌委會在對上述步驟感到高興的同時,希望阿拉伯國家將來能採用其它步驟來加強它們的聯繫,特別是戰後世界形勢可能產生聯結各阿拉伯國家的更牢固的方式。
第四:關於黎巴嫩的特別決議
籌委會所有阿拉伯國家都尊重黎巴嫩的獨立和現國界內的主權,這是這些國家的政府在黎巴嫩實行獨立政策後都已經認可了的。黎巴嫩政府內閣宣布實行獨立政策,1943年10月7日得到黎議會的一致支持。
第五:關於巴勒斯坦的特別決議
1、籌委會認為,巴勒斯坦是阿拉伯國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阿拉伯人的權利受到侵犯,必定使阿拉伯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受到危害。
籌委會還認為英國關於停止猶太移民和保護阿拉伯領土實現巴勒斯坦獨立的承諾,是阿拉伯人固有的權利,努力落實這些權利是向著希求的目標和恢復和平穩定的方向邁出的一步。
籌委會宣布支持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事業,努力實現他們的合法理想,維護他們的正當權利。
籌委會還聲明說,歐洲一些獨裁統治國家使猶太人遭受了許多災難和痛苦,我們和其他人一樣為此感到難過。但是不應將那些猶太人的問題和猶太復國主義者混淆起來。用迫害具有不同宗教、不同信仰的另一些人--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的方法來解決歐洲猶太人的問題,沒有比這更欺人,更不公正的了。
2、關於阿拉伯政府和人民為拯救巴勒斯坦的阿拉伯土地向“阿拉伯民族基金會”捐獻的建議,移交給了經濟和金融委員會,以便從各個方面研究這一問題,並將研究結果提交籌委會下次會議。
為了肯定上述內容,1936年伊歷10月20日星期六(公曆1944年10月7日)在亞歷山大法魯克一世大學校部簽署了此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