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10月1號開始,亞太貿易協定證書執行新的原產地規則,按照新的原產地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亞太證書
- 類型:檔案
- 時間:2006年10月1號
- 地區:亞太地區
亞太貿易協定證書
從2006年10月1號開始,亞太貿易協定證書執行新的原產地規則,按照新的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證書第八欄的具體填寫如下:
(一)對完全原產的產品:填寫字母“ A”。 (不再用 p,原有的產地標準作廢 )
(二)對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填寫方法如下:
1. 符合規則第 3條的產品,填寫字母“ B”並註明原產於非成員國或原產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製品的總價值占出口產品 FOB價的百分比(例如“ B” 50%)。(舉例如果產品含進口成份,但進口成份來源於亞太協定國家之外 ,要填寫“? B”,並註明 FOB價的百分比,如含有德國的進口成份,占總值的 10%,就是 B10%)
2. 符合規則第 4條的產品,填寫字母“ C”並註明原產於成員國領土內的累計含量的總價值占出口產品 FOB價的百分比(例如“ C” 60%)。(舉例如果產品含進口成份,但進口成份來源於亞太協定國家之中 ,要填寫“ C”,並註明 FOB價的百分比。)
3. 根據規則 10,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的產品,填寫字母“ D”。